國際貨代、國際船代增值稅起征點將有變
2013-12-22 15:11:53
Landbridge平臺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中附帶《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四項附件,自2014年1月1日起實行,同時將廢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即業界俗稱的“37號文”)。
通過研讀上述政策,航運界網發現,《規定》對相關企業的銷售額做了全新認定。其第(四)條第5款說:“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第6款說:“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據了解,財政部和國稅總局之前發布的“37號文”及其附件中并無此類規定,這意味著從明年起,在我國境內從事國際貨運代理和國際船舶代理的企業將享受更加合理的增值稅納稅起征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試點政策一并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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