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試行)
2016-08-26 08:5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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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山口市招商引資優惠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阿拉山口市建設步伐,促進市域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鼓勵國內外投資集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自然人以及其他投資者來我市投資興業,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阿拉山口市行政區域內資源、市場、產業(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律開放,投資者可以以合作、合資、獨資等合法形式進行開發利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鼓勵投資的領域:
㈠ 貿易倉儲物流;
㈡ 進口油氣、礦產品、木材等資源加工;
㈢ 進出口農副產品深加工;
㈣ 出口機電產品配套組裝加工;
㈤ 紡織、建材;
㈥ 機械加工制造;
㈦ 新能源產業;
㈧ 民族特色產品加工;
㈨ 生物技術;
㈩ 金融服務;
(十一) 會展經濟;
(十二) 旅游、文化;
(十三) 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
(十四) 其他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投資領域。
第四條 設立阿拉山口市企業建設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企業專項扶持資金),用于扶持企業建設經營發展。
第五條 除本規定外,凡是國家、自治區、新疆貧困地區以及西部大開發的優惠政策涉及本區域的,在本市均適用。
第二章 土地方面
第六條 對固定資產投資在3000—5000萬元(含5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含1億元)、1—2億元(含2億元)及2億元以上,達到規定投資強度和容積率的項目,依照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50%、60%、80%、100%的比例,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第七條 工業項目、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自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之日起,第1—5年、6—10年分別依照足額繳納土地租金總額100%、50%的比例,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第三章 財稅方面
第八條 對新辦的屬于《新疆困難地區重點鼓勵發展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范圍內的企業,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2年免征優惠,第3—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減半征收期間,免征地方留成部分。
第九條 鼓勵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信托、金融租賃等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內設立分支機構,對新落戶的金融機構給予扶持,具體方式“一事一議”。
第十條 市域內的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均按國家幅度范圍的上限執行。
第十一條 除建筑業、國有金融保險機構、通信業以外的企業享受以下專項扶持(其中:外貿企業適用于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進口貨物的企業,如按一般貿易報關的企業則不享受本條辦法)。
㈠ 對年繳納國內增值稅地方財政貢獻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企業,參照地方留成部分20%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㈡ 對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貢獻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企業,參照地方留成部分20%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㈢ 對年繳納營業稅、“營改增”增值稅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企業,參照地方留成部分20%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㈣ 對年繳納印花稅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企業,參照納稅額20%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㈤ 對年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合計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企業,參照納稅額20%計入企業專項扶持資金。
第四章 兌付程序
第十二條 土地方面專項扶持資金,按以下程序申報、兌付。
㈠ 項目開工后,投資者將項目立項批復、投資協議、營業執照、施工許可證及申請審批表提交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會同市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將企業專項扶持資金40%在7個工作日內兌付企業;
㈡ 項目竣工投產后,投資者將項目竣工報告及申請審批表提交市招商局,由市招商局會同市財政、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將企業專項扶持資金60%在7個工作日內兌付企業。
第十三條 財稅方面專項扶持資金,按以下程序申報、兌付。
按照公歷年度計算,在每季度完稅終了10日內,企業填報《企業能力建設資金申請審批表》,由市財政、稅務部門進行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15個工作日內兌付企業。
第五章 規費方面
第十四條 投資者在本市新辦的工業企業,在報建過程中,可減免以下費用:
㈠ 各行政許可項目工本費;
㈡ 工業及倉儲項目城市配套費;
㈢ 施工期間的排污費;
㈣ 施工期間建筑垃圾(渣土)準運證辦理費;
㈤ 建筑工程放線定位測量費。
第六章 公益事業發展方面
第十五條 投資者投資興辦醫院,凡符合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條件的,可確定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六條 投資者投資辦學,在辦學審批、職稱評定、推薦就業、教學業務指導等方面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 科研單位、大專院校、企業和高科技人才在本市設立科研基地不受投資規模限制,具體方式“一事一議”。
第十八條 投資者投資城市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和興辦其他公益事業,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條款。
第七章 金融服務方面
第十九條 積極發揮引導、協調作用,通過召開銀企對接會、政銀企合作項目推介會等形式,建立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溝通交流機制,發揮“企業融資孵化園”的作用,搭建銀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資平臺,推動重點項目和銀行信貸資金的直接對接。
第二十條 建立金融服務長效機制,宣傳貨幣信貸政策、金融業務品種、服務重點和服務優勢,為投資企業創造良好、寬松、穩定的金融投資環境。金融機構免費為企業提供培訓、宣傳金融知識、充當“財務顧問”的角色,為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第八章 權益保障方面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申請辦理行政事項的,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在收到投資方有效文件和相關資料后,7個工作日內辦結批復或給予明確答復。
第二十二條 新辦企業在本市職權范圍內辦理相關審批事項的,由市招商局全程代辦;在本市職權范圍外辦理相關審批事項的,由市招商局協助辦理。
第二十三條 實行市重點企業掛牌服務和企業檢查準入制度。
第二十四條 投資企業所需的水、電、熱、通信等設施,相關部門應優先安排。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本規定外,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為投資企業建立健全服務體系,積極為企業提供良好的生產經營和生活環境。
第二十七條 根據企業需求,為企業提供勞動用工推薦及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第二十八條 投資企業的非本市戶籍的職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學入學的,均可按規定在市教育部門辦理就學手續;對投資企業的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申請辦理居民常住戶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優惠條款,遵循“不重復享受、從優享受”的原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實施后,如遇國家和自治區、自治州頒布更為優惠的政策,還可享受新的優惠政策。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促進阿拉山口市經濟發展有重大拉動作用的、固定資產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項目或總部企業落戶本市的,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更加優惠的扶持辦法。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阿拉山口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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