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出境貨物也有新的管理辦法啦
2018-03-02 09:14:09
Landbridge平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總署令233號)
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我們看看有什么新的地方吧~
一、征稅依據更明確
在233號令的第一條中,將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依據由《海關法》一項增加為《海關法》和《關稅條例》兩項,這明確了暫時進出口貨物征稅時的法律依據,使得征稅行為的法規指引更具體。
二、前置審批不必需
在233號令的第二條、第七條中,明確了取消暫時進出境的行政許可事項,將該項業務的前置行政審批改為事前辦理“確認申請”,如企業不能確認產品是否可適用暫時進出境時可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而且該項確認程序為選擇性程序,如企業已經明確各項要求時可直接在進出境環節辦理有關手續。
三、“容器”含義更精準
在233號令的第三條中,將原“盛裝貨物的容器”改為“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同時在第三十五條中明確了“包裝材料,是指按原狀用于包裝、保護、裝填或者分離貨物的材料以及用于運輸、裝卸或者堆放的裝置” 這樣的表述,使得執行更統一。
四、適用范圍更廣
在233號令的第三條中將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適用范圍從12項增加至13項,其中增列(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五、審批程序更簡便
在第十條中,將暫時進出境貨物超過6個月和18個月仍需延期的審批層級比此前大大簡化。第十一條中,將延長復運入出境企業的行政審批取消,改為填寫《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減少審批環節。這兩點將極大減少審批程序和時間,給企業帶來切實的便利。
六、異地復運易操作
在第十二條中,對異地復運出境、復運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取消“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要求,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地海關只需調取原暫時進出境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便可辦理有關手續。
七、不可抗力原因更明確
在第十六條中因不可抗力原因受損的情形,刪掉“失去使用價值”難以確認界定的情形,只保留 “滅失”情形,表述范圍更加明確。
八、展覽品審批時限、跨區辦展免轉關
在233號令的第十七條中,將展覽品進口的備案時限由原來的20日前放寬至進境前或進境時。
在233號令的第十八條中,將跨關區辦展轉移展覽品必須申報轉關(用監管車)改為采用全程擔保后可免于按轉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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