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管理暫行辦法
2015-05-06 16: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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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貨運營銷工作,提高運輸組織管理水平,優化運力資源配置,進一步深化貨運改革,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路使用貨運營銷及生產管理系統(以下簡稱FMOS)編制貨物運輸計劃(以下簡稱貨運計劃)的初級階段。
第三條 貨運計劃是對鐵路貨物運輸的具體組織和安排,是鐵路與市場相聯系的橋梁與紐帶,是鐵路貨運營銷的重要內容,是制定技術計劃和其它運輸生產計劃的依據,是鐵路日常運輸組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運輸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條 貨運計劃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以市場為導向,組織貨源,方便貨主,兌現承諾;以提高運輸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為目標,開展計劃運輸、合理運輸和直達運輸;以綜合平衡為手段,體現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物資運輸政策,實現均衡運輸。
第五條 貨運計劃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組織開發貨源,分析研究市場,開展市場營銷,管理合同運量,受理和審定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以下簡稱訂單),編制貨運計劃,收集裝車信息,提供信息服務,充分發揮運輸工具的效能,完成鐵路資產經營目標,確保重點物資運輸,更好地
滿足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
第二章 訂單管理
第六條 訂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關于鐵路貨物運輸的要約和承諾,它主要包括貨物運輸的時限、發站、到站、發貨人、收貨人、品名、車種、車數、噸數等與運力安排相關的內容。訂單的具體格式見附件。
第七條 訂單提報
(一)托運人辦理整車貨物(包括以整車形式運輸的集裝箱)運輸時,應當填寫訂單一式兩份。與鐵路聯網的托運人,可通過網絡直接向鐵路提報。
(二)零擔辦理站應當做好零擔和以零擔形式運輸的集裝箱貨物的整車運量預測工作,根據歷年變化規律和當時貨源實際情況,于每月19日前,由車站向鐵路分局(含總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鐵路局)提報次月整車運量需求,具體內容包括:車站、到站、車種、車數和噸數,品名按
“零擔”填報,發貨人和收貨人按“站長”填報。
(三)訂單內容應當正確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四)托運人應于每月19日前,向鐵路提報次月集中審定的訂單,其他訂單可以隨時提報。
第八條 訂單受理
(一)貨運計劃人員負責訂單的受理與核實工作,應熱情接待托運人,隨時受理并認真核實訂單。
(二)核實的主要內容包括車站營業辦理限制,發貨單位的全稱與印章是否一致;是否應填寫特征代碼,特征代碼是否正確;車種和品名是否相符;貨物品名是否規范;車數與噸數是否匹配等。
(三)受理人員應當在符合條件的訂單上加蓋受理人員個人名章,返還托運人一份,留存一份。對不符合條件的訂單,托運人應當重新提報。
(四)未聯網站受理的訂單,應及時遞交或者電話通知指定的聯網點。
(五)聯網點應及時將訂單輸入計算機并上報。
第九條 訂單審定
(一)訂單審定權限,必須堅持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貨運計劃部門分級管理的原則。
(二)國際聯運、水陸聯運和到港貨物運輸以及國家指定的重點物資運輸的訂單,由鐵道部負責審定。
(三)第二款以外的訂單的審定權限,由鐵路局確定。
(四)訂單審定方式包括集中審定、隨時審定、立即審定和自動審定。
集中審定是指為編制次月月編計劃,對每月19日前提報的次月訂單進行定期審定。
隨時審定是指對未列入月編計劃的訂單,進行隨時受理隨時審定。
立即審定是指對救災搶險等必須迅速運輸的特殊物資,根據受理人員輸入的特定標志,由計算機系統立即賦予審定號碼。
自動審定是指在規定的審定權限內,按去向、車種、車數和品類等內容組合設置自動審定條件,由計算機系統自動賦予審定號碼。
(五)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應當及時傳輸訂單的審定結果,指定的聯網點負責及時通知非聯網的裝車站,裝車站負責及時通知托運人。
(六)審定后的訂單當月有效,不準變更。對鐵路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時裝車的訂單,應在隨時審定中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章 貨運計劃編制
第十條 貨運計劃編制采用集中審定訂單、隨時審定訂單、立即審定訂單和自動審定訂單相結合的辦法,應優先安排國家重點物資運輸。
第十一條 貨運計劃編制規程
(一)每月19日前,鐵路局向鐵道部上報次月集中審定原提訂單。
(二)每月19日前,鐵道部向鐵路局下達重點物資運輸計劃和計劃編制注意事項。
(三)每月20日12點前,鐵路局向鐵道部提出次月日均裝車、主要品類裝車和到局別使用車建議數。
(四)每月21日17點前(逢星期六提前一天,星期日順延一天,特殊情況另行通知),鐵道部向鐵路局下達次月貨運計劃指標,主要包括日均裝車數、主要品類裝車數、限制區段裝車數和到局別使用車數。同時下發國際聯運、水陸聯運和到港貨物訂單的審定結果。
(五)鐵路局和鐵路分局根據上級下達的指標和內容,結合運輸實際,集中審定次月訂單。
(六)集中審定的訂單運量不得大于上級下達的各項指標控制數。為便于過渡時期編制技術計劃,當出現審定后的訂單運量小于日均裝車控制數時,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應對訂單運量與日均裝車控制數的差數作出技術處理,發貨人和收貨人輸入“預留”,運輸特征代碼輸入“10”。
(七)每月25日前,鐵路局向鐵道部上報次月訂單審定結果。
(八)對集中審定以外的訂單,應根據預留運量和運輸實際情況以及客戶需求,進行隨時受理隨時審定。
(九)各級貨運計劃部門應獨立匯總處理有關報表。
(十)貨運計劃的有關資料保存期為一年。
第十二條 煤炭貨運計劃編制
(一)對卸車量較大、重車積壓矛盾突出的煤炭重點用戶,應按照用戶提報的需求建議,依據煤炭訂貨合同,結合鐵路運輸實際情況,安排煤炭運輸計劃。
(二)鐵道部負責對跨局運量較大、分界口交接困難的重點用戶煤炭運輸計劃的綜合平衡。每月20日前,鐵道部向鐵路局下達重點用戶煤炭裝車計劃控制數,鐵路局根據控制數具體審定重點用戶煤炭運輸訂單,審定結果不得超過控制數。
第十三條 裝車完成信息收集
每日10點前,各聯網站段必須以貨票為依據,將本聯網點和所屬的非聯網裝車站的前一日實際裝車信息,輸入計算機并上報。每日12點前,鐵路局向鐵道部上報前一日的實際裝車信息。
第四章 FMOS生產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電子計算機和電務部門要做好FMOS的生產運行保障工作,必須將FMOS的生產值班、設備維護和技術支持等工作納入正常生產系統管理,指派專人負責,公布值班電話,出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第十五條 各級貨運計劃、電子計算機和電務部門,應定期對FMOS的硬件設備和軟件使用以及通道情況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十六條 各級貨運計劃、電子計算機和電務部門必須制定FMOS意外情況應急處理方案,同時必須提供軟件和硬件的備用手段,確保FMOS在發生意外情況后能夠迅速恢復正常和不影響正常運輸生產。
第十七條 各級貨運計劃和計算機部門均應建立健全FMOS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FMOS的專用設備從事與該系統無關的工作,不得安裝與FMOS無關的軟件。未經部審核批準,不得實施與客戶或其他系統的聯網工作。
第十八條 電子計算機部門負責FMOS軟件和硬件維護,包括機器設備故障維修,系統故障排除,軟件版本完善和升級等。
第十九條 字典維護是全路FMOS正常運行的基礎和保證,主要字典包括:站名、品名、發收貨人、營業辦理限制和車流徑路。字典維護實行分級維護的原則,由貨運計劃部門和電子計算機部門分工負責。站名、品名、營業辦理限制和跨局的車流徑路由鐵道部負責統一維護,品名中
的靜載重由鐵路分局負責維護,局管內的車流徑路由鐵路局負責維護。發收貨人由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和站段負責分級維護。
第五章 市場營銷工作
第二十條 市場營銷是各級貨運計劃部門的重點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分析市場、研究市場,組織開發貨源,及時提出貨運產品開發和改進運輸生產組織的意見和措施。應加強貨源分析工作,對發到局別和主要品類別的貨源貨流變化等情況,每月進行一次簡要分析,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
分析。要經常深入廠礦企業和貨物集散地組織貨源,詳細了解掌握托運人的生產、供應和銷售情況,按照運輸市場發展趨勢,不斷改進貨運計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加強隊伍建設
(一)各級貨運計劃人員必須強化市場競爭意識,必須學習掌握市場營銷和運輸組織等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不斷提高政治和技術業務素質,必須學習掌握計算機基本知識,必須熟悉掌握FMOS的各種功能和使用方法。
(二)定期組織FMOS應用培訓班和FMOS技術考試,對于考試合格者,頒發FMOS上崗合格證。各級貨運計劃人員必須具備FMOS上崗資格,實行持證上崗。對于考試不合格和技術業務不適應的人員應及時調離。
(三)各級貨運計劃和計算機部門負責FMOS工作的人員必須保持相對穩定。
(四)定期舉行FMOS技術比賽和業務評比活動,表彰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信息服務管理
(一)各級貨運計劃部門負責對FMOS信息服務的管理工作,應充分利用FMOS的功能,積極開展貨運信息服務。
(二)按照有利于貨運營銷和客戶自愿的原則,為客戶提供FMOS信息聯網服務。鐵道部、鐵路局和鐵路分局的貨運計劃部門負責受理審定聯網客戶名單和信息交換內容,并會同計算機部門組織實施與FMOS的聯網工作。
第六章 分析考核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貨運計劃部門應建立工作質量分析考核制度,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加強管理,不斷提高。考核內容與計算辦法如下:
(一)訂單審定率
審定車數
訂單審定率=-------×100%
托運人提出車數
(二)訂單兌現率
裝車數
訂單兌現率=----×100%
審定車數
(三)裝車增長率
考核期統計裝車數
裝車增長率=(-------- -1)×100%
同期統計裝車數
(四)數據準確率
|統計裝車數-裝車數|
數據準確率=(1- -----------)×100%
統計裝車數
(五)完成任務率
統計裝車數
完成任務率=-----×100%
計劃車數
注釋:
1.審定車數中不含“預留”運量。
2.統計裝車數為運輸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
3.裝車數為貨運計劃部門通過FMOS收集的實際車數。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
嚴肅運輸紀律,嚴禁無計劃裝車和先裝車后補計劃,對違章違紀行為要及時查處。根據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內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前發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時,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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