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聯運運費核收的規定
2014-01-09 13:36:55
Landbridge平臺
1.參加國際貨協各鐵路間鐵路運費核收的原則
(1)發送路的運送費用——在發站向發貨人或根據發送路國內現行規定核收;
(2)到達路的運送費用——在到站向收貨人或根據到達路國內現行規定核收;
(3)過境路的運送費用——按《統一貨價》在發站向發貨人或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2.國際貨協參加路與非國際貨協鐵路間運送費用核收的規定
(1)發送路和到達路的運送費用與1(1)、1(2)項相同。
(2)過境路的運送費用,則按下列規定計收。
參加國際貨協并實行《統一貨價》各過境路的運送費用,在發站向發貨人(相反方向運送則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但辦理轉發送國家鐵路的運送費用,可以在發站向發貨人或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過境非國際貨協鐵路的運送費用,在到站向收貨人(相反方向運送則在發站向發貨人)核收。
3.通過過境鐵路港口站貨物運送費用核收的規定
從參加國際貨協并實行《統一貨價》的國家,通過另一個實行統一貨價的過境鐵路港口,向其他國家(不論這些國家是否參加統一貨價)和相反方向運送貨物時,用國際貨協票據辦理貨物運送,只能辦理至過境港口站為止或從這個站起開始辦理。
從參加國際貨協鐵路發站至港口站的運送費用,在發站向發貨人核收;相反方向運送時,在到站向收貨人核收。
在港口站所發生的雜費和其他費用,在任何情況下,都在這些港口車站向發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核收。
過境鐵路的運送費用,按《統一貨價》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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