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明確鐵路集裝箱運輸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維護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運輸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貨物運輸規(guī)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鐵道部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則。
第2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全國營業(yè)鐵路的集裝箱運輸。
第二章 運輸基本條件
第3條 本規(guī)則所稱的集裝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的運輸設備:
1.具有足夠的強度,可長期反復使用;
2.適于多種運輸方式運送,途中無需倒裝貨物;
3.設有供快速裝卸的設施,便于從一種運輸方式轉移到另一種運輸方式;
4.便于箱內(nèi)貨物裝滿和卸空;
5.容積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裝箱不包括車輛和一般包裝。
第4條 鐵路運輸?shù)募b箱:按重量和尺寸分為1噸箱、10噸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經(jīng)鐵道部批準運輸?shù)钠渌亓亢统叽绲募b箱。
按箱主分為鐵路箱和自備箱,其中鐵路箱是承運人提供的集裝箱,自備箱是托運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裝箱。
按所裝貨物種類和箱體結構分為普通貨物箱和特種貨物箱。普通貨物箱包括通用箱和專用箱,專用箱包括封閉式通風箱、敞頂箱、臺架箱和平臺箱等;特種貨物箱包括保溫箱、罐式箱、干散貨箱和按貨物命名的集裝箱等。
按是否符合國家或鐵道行業(yè)標準分為:標準箱和非標箱。
第5條 集裝箱箱主應保證集裝箱質量符合國家或鐵道行業(yè)標準,由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認可、制造、維修,并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驗,確保集裝箱的質量滿足鐵路運輸安全要求。
第6條 特種貨物箱、專用箱和非標通用箱應經(jīng)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相關試驗和認證,由托運人向發(fā)站提交有關技術文件和上路運輸申請;鐵路局(公司)對運輸安全性等進行審查后,提出意見報鐵道部公布上路運輸。
第7條 集裝箱應按國家或鐵道行業(yè)標準涂打相應的標記和標志。20英尺以上的集裝箱應有集裝箱檢驗單位徽記、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CSC)安全合格牌照、國際鐵路聯(lián)盟認證標記,其中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安全合格牌照上應標有維修檢驗日期或有連續(xù)檢驗計劃標記,且箱體標明的集裝箱號碼應與牌照一致。
第8條 僅在國內(nèi)運輸?shù)淖詡湎洌上渲飨虬l(fā)站提出申請,車站逐級上報,鐵道部統(tǒng)一公布編號后,在全路使用。自備箱箱主發(fā)生變更時,要提出集裝箱證書和檢修記錄,由鐵路局(公司)委托有資質單位檢驗合格后,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9條 集裝箱所裝貨物應適合集裝箱運輸?shù)囊螅坏酶g、損壞箱體。性質互抵的貨物不得混裝于同一箱內(nèi)。易于污染箱體的貨物不得使用鐵路通用集裝箱裝運。
第10條 在一定季節(jié)和區(qū)域內(nèi)不易腐爛的易腐貨物,經(jīng)承運人確定,可使用通用集裝箱裝運。
第11條 集裝箱辦理站(包括辦理集裝箱的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下同)是全國營業(yè)鐵路辦理集裝箱運輸業(yè)務的車站。集裝箱辦理站名在《貨物運價里程表》中公布。集裝箱在集裝箱辦理站間辦理運輸。
第12條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要求辦理集裝箱運輸時,由產(chǎn)權單位向接軌站提出申請,經(jīng)鐵道部審核后公布。
第13條 集裝箱應采用門到門運輸。托運人和收貨人可使用自有運力或委托運輸單位進行,車站應提供便利條件。特殊情況下,根據(jù)托運人、收貨人要求也可在站內(nèi)指定區(qū)域裝、掏箱。鐵路箱出站時,車站應與門到門運輸單位或托運人、收貨人簽訂運輸安全協(xié)議并收取保證金。
第14條 托運的集裝箱,每箱總重不得超過其標記總重和鐵道部規(guī)定的限制重量。在集裝箱總重有限制的辦理站間運輸時,不得超過限制總重。
第15條 集裝箱軍事運輸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16條 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要嚴格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則》的規(guī)定,托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和辦理地點符合要求,箱體除符合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外還要適應所裝貨物的要求。
第17條 不符合集裝箱運輸條件的,不能按集裝箱辦理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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