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斯坦的海關監管方式
2016-09-29 13:5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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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斯坦海關的監管基本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運行,根據適用對象不同,可以分為15種監管方式:
1、出口(Экспорт):代碼為10。
關稅納迄證明為銀行賬單(轉賬支付)或海關出納賬單(現金支付)。
2、再出口(Реэкспорт):代碼為11。
消費稅商品再出口須提交指定銀行出具的保證書或向哈海關預交資金,作為進口關稅和消費稅的支付保證金。再完成再出口業務后,退還保證書或預交資金。
進口用于再出口商品時,免征關稅和消費稅。該進口商品限兩個月內完成再出口。以再出口或進口自由流通品生產用品監管方式(代碼40,見第四項監管形式)進口,但逾期未進行再出口或進口后變更海關監管方式的商品,須補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款,并處以罰息,罰息按照付款當日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即哈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
經過再出口監管方式進口商品后兩個月內未完成出口的進口商所預交的支付保障金由海關機關劃歸國家財政。以銀行保證書擔保的,追繳保障金上繳國家財政。
再出口監管方式項下出口的商品免征關稅,也不適用非關稅監管措施限制。
3、暫時進出口(Временный ввоз/вывоз):代碼31。
暫時進出口期限一般為兩年,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期不需要交納手續費。
哈薩克斯坦海關法第68條核準清單上的商品暫時進出口免征關稅和其他稅款,其余商品進出口減征關稅和其他稅款。減征關稅和其他稅款的暫時進出口商品,如果進入自由流通或已經出口,則應補交關稅和其他稅款,并處以每月(不足一個月按整月計算)3%的資金。
臨時進出口時的減稅商品如果進入自由流通或進行出口,所補交的關稅和其他稅款金額不應高于臨時進出口時應交的全額關稅和其他稅款。如果補交款連同最初進出口時繳納的關稅和其他稅款相加金額超過于臨時進出口時應交的全額關稅和其他稅款,并且進出口商品不適用非關稅管制措施的限制,則該商品被認為已經進入自由流通或出口。
4、自由流通品生產(進口)(Выпуск для свободного обращения/импорт):代碼40。
監管對象為生產自由流通品所需原材料的進口。通過該監管方式進口商品應符合以下條件:交納海關稅費,遵守非關稅限制措施和外匯管制要求,完成通關手續。
自由流通品生產用原材料進口的關稅和其他稅費延期和分期支付批準手續分別由海關和稅務部門辦理。
使用通過自由流通方式生產監管方式進口商品的生產和使用須有條件地進行。如變更使用條件,須補交關稅和其他稅費。
哈政府規定,自由流通品生產項下進口的某些產品免征消費稅。
5、再進口(Реимпорт):代碼41。
再進口是指已經通過出口監管方式輸出到哈薩克斯坦海關轄區以外的商品,在三年之內進口回銷。再進口免征關稅和其他稅費,也不受非關稅管制措施限制。
再進口的商品,將返還出口時繳納的關稅,不計息。不論以何種貨幣支付出口關稅,返還時都以哈本幣堅戈進行。
再進口時,進口商須返還出口時享受的補貼和其他享受優惠待遇的收入,并按照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在貸款利率加息計算。
再進口須交納海關手續費。
6、關區內加工(Переработка на таможенной территории):代碼51。
外國商品在關區內加工項下于哈薩克斯坦境內進行加工時,進口商可以選擇交納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提供指定銀行出具的進口關稅交納擔保、或向海關機關賬戶提交保金的方式完成關稅和其他稅費辦理手續。
在以下情況下,哈海關機關返還交納的進口關稅、保金(返還的關稅和保金不計息),并停止銀行保證書的追繳力:
⑴ 遵守哈薩克斯坦海關法;
⑵ 兩年內,用進口商品加工的商品完成出口;
⑶ 進口商品及其加工品輸出哈薩克斯坦國境。
上述情況下返還的進口關稅或保金不計息。
關區內加工項下進口商品及其加工品進入自由流通時須繳納關稅和其他稅費,并按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再貸款利率加息計算。
7、海關監管加工(Переработка под таможенным контролем):代碼52。
海關監管加工項下進口的外國商品免征關稅和其他稅費,并不受非關稅管制措施的限制。上述商品及其加工品進入自由流通時應不交關稅和其他稅費,并按照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再貸款利率1.5倍加息計算。
8、關區外加工(Переработка вне таможенной территории):代碼61。
關區外加工指哈薩克斯坦國產商品出口到關區外加工后,返還到關區內進一步加工。關區外加工業務的出口商可以選擇交納出口關稅、提供指定銀行出具的出口關稅交納擔保、或向海關機關賬戶提交保金的方式完成關稅辦理手續。
在完成關區內加工后,哈海關機關返還交納的出口關稅、保金,并停止銀行保證書的追繳力,返還的關稅和保金不計息。
如果出口后,完成的加工品未返還哈薩克斯坦,則海關將出口商預交的關稅、保金劃歸國家財政,或按照銀行保證書追繳抵押資金上繳財政,同時按照哈薩克斯坦國家銀行在貸款利率加收利息。
關區外加工項下返回關區加工,進入哈關區自由流通的成品可申請減免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免稅政策適用對象為出口加工目的為接受免費維修的商品,但在出口前最初的自由流通品生產過程中就發生商品缺陷的情形除外。減稅政策適用對象為出口加工目的為進行有償維修或其他業務的商品。
9、自由關稅區(Свободная таможенная зона):代碼71。
通過自由關稅區監管方式進口的外國商品免征關稅和稅費。
通過自由關稅區監管方式出口到哈海關轄區以外自由關稅區的下列商品免征關稅:
⑴ 外國商品。
⑵ 在自由關稅區生產的商品。
⑶ 需要在境外自由關稅區加工的商品。商品的自由關稅區屬性根據原產地證明確認,沒有原產地證明的商品出口時視為哈國產商品征收出口稅,輸往哈薩克斯坦其他地區時視為外國商品征收進口稅。
10、免稅店(Магазин беспошлинной торговли):代碼72。
免稅店監管方式適用于在免征關稅和稅費,不受非關稅管制限制的情況下輸入哈薩克斯坦海關轄區,以零售方式銷售后,由購買者攜帶出境的商品。
除哈政府另有規定外,免稅店可以銷售所有種類的商品。
通過免稅店監管方式進口的商品,在海關監管下于哈關區內的設有國際運輸業務的機場、港口和邊境通道,以及執行國家航線的飛機和輪船艙內銷售,銷售對象限于出境的自然人。
11、保稅庫(Свободный склад):代碼73。
保稅庫監管方式是指外國商品在免征關稅和稅費、不收費關稅管制措施限制的地點存放和使用,本國商品在等同進口商品或返還出口關稅的條件下存放和使用。
保稅庫內存放的外國商品免征關稅和稅費。
12、海關倉庫(Таможенный склад):代碼74。
海關倉庫監管方式是指用于存放海關監管進口貨物,或免稅和不受非關稅管制措施限制的本國出口商品的倉庫。
海關倉庫內的貨物免征關稅和稅費,不受非關稅管制措施的限制。
13、放棄(Отказ /от товара/в пользу государства):代碼75。
放棄是指進口者放棄商品或交通工具,上交國家。該監管方式免征關稅和稅費,不受非關稅監管措施的限制。
交公時不應給海關機關帶來任何費用支出。
交公手續辦理完畢后,無權變更監管方式。
申請交公者負責將商品或交通工具運到海關制定的地點。
14、銷毀(Уничтожение):代碼76。
指在海關監管下銷毀不宜使用的商品或去除其使用性。該監管方式免征關稅和稅費,不受非關稅監管措施的限制。
銷毀由當事人負責進行并支付費用,不應給海關機關帶來任何費用支出。
銷毀對象限于已經進口的外國商品。
15、過境(Транзит):代碼80。
過境物資須交納海關手續費。以下過境物資免費:
⑴ 經外國轉運的物資;
⑵ 根據《國際海關物資運輸條約》(Таможенная конвенцияо 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 перевозах грузов),《關于統一經關稅同盟成員國過境條件的條約》以及其他哈薩克斯坦加入的國際條約應免費的過境商品運輸。(來源: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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