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貨物丟失——貨運代理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判決”
2015-10-29 20:22:57
Landbridge平臺
近日筆者遇到業內一個比較離奇的索賠案例,事情大概是這樣的: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2012年往烏茲別克斯坦發了6套設備98個車皮,2012年3月27日簽署相關合同,4、5月份發完相關設備,6月份全部到齊,客戶收貨人也在到站運單上簽字提走貨。之后清關去了,清關大概用了3、4個月時間,在清關期間部分設備上的電機、電瓶被盜,半年后客戶運到工地安裝時才發現相關設備被盜。由于客戶當時買有保險,報案后,人保保險公司查勘后,客戶讓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幫忙協助出具了個貨損貨差證明,說理賠必須需要這個文件,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就給蓋了個章,最后據說人保保險公司也給貨主賠了7萬多美金,之后2年半相安無事。可是事情來了,2014年10月底,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接到法院的傳票,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把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告到法院了,向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索賠這7萬多美金,而且一、二審竟然都判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輸了。
業內從事多年大陸橋運輸的專家覺得這個事情比較奇怪,貨既不是在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代理這一段鐵路運輸過程中丟失的,這個是有客戶的簽字運單證明,同時也沒有鐵路出具的商務記錄,而且在國際聯運代理協議6-4條中明確約定“乙方獲知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損壞、短少、滅失等情況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協助甲方展開調查,向鐵路、公路等實際承運人提出并辦理索賠事宜。”保險公司不向鐵路追償而向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代位求償竟然贏了,根據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相關人士透露公司運營10幾年每票業務都要人保買保險。因為人保財險公司不以我們物流公司為被保險人,貨物的權屬不是我們代理公司,被保險人只能是我們的客戶,我們辦的所有保單上被保險人都是我們的客戶,如果此保險代位求償案成立的話,那就意味著我們所有物流公司以后所購買的保險都沒有任何意義了,不出險我們物流公司保費白出了,人保財險公司錢賺了,可一旦出險了,人保財險公司賠償完我們的客戶后,又可以向我們物流公司代位求償,這無異于左手出右手,將失去保險的本意價值,人保財險公司永遠立于不賠之地。這其實對于我們整個貨運代理行業來說都是及其不利的。
那么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事情的前因后果:
1、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3、其他的相關文件
4、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國際貨協證據說明
尊敬的鄭法官:您好!
請見諒!耽擱了您的寶貴時間!我只是想把證據說清楚,也希望您在百忙之中把我提交的證據(在6 個目的站收貨人完好無損提走貨物的簽字運單)和(國際貨協)的一本書您看一看,非常感謝!
就新證據做以下簡述:
一、目的站收貨人簽字運單。
運單的背面第98 項(貨物交付收貨人)這一欄有收貨人完好無損提走貨時簽字的日期、人名、護照號,如果當時貨物有短少或損失的話,必須在第94 項“商務記錄”這一欄標明“丟失或損壞了什么、具體的件數、重量、日期,商務記錄號碼、現場監管人簽字、鐵路站日期戳”這些內容。而現在這6 個目的站的簽字運單上面第94 欄這項都是空白,這充分說明了,貨到站后是完好的,收貨人正常提了貨的,在我公司代理的鐵路國際聯運這一段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運單上有顯示發站和到站)。
二、國際貨協協定:《國際貨協》是于1951 年11 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 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國際合約組織。1954 年1 月我國參加,《國際貨協》是締約各國發貨人、收貨人以及過境辦理貨物聯運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協定》共設8章41 條及一些附件。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運輸契約締結”“托運人的義務和權利”“承運人權利和義務”“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案審判應優先適用《國際貨協》的規定。
(1)、國際聯運貨物短少或損壞的唯一證據就是商務記錄和運單第94 項的商務記載。(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3 章第18 條商務記錄,貨到站全部或部分滅失,因特殊原因最遲應在3 晝夜向到站提出,則應編制商務記錄。)而在該案一、二審中,我公司都要求原告提供商務記錄,人保財險北京公司始終就提供不了商務記錄。
(2)、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2 章的第7 條運輸合同的締結,就是運單。我公司在申訴狀第一條第一項就指出,根據運單第一欄發貨人及通訊地址內容就可以明確看出,是中電公司直接和鐵路簽的運輸合同,我司只是代理。
(3)、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五章第23 條的第1 項鐵路的責任是:從承運貨物時起,至到站交付貨物時為止,也就是運單上顯示有從南陽火車站至烏茲別克斯坦分別的6 個火車站(安格連、奴庫斯、吉扎克、庫扎爾、米勒扎巴德、古扎爾,)由我公司負責。到站后從火車皮上開始卸貨到海關監管倉庫后運至安裝工地是收貨人的責任,而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從貨出廠到安裝工地”倉至倉”一切險。
(4)、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6 章第31 條賠償請求和訴訟時效,第1 項,賠償損失的要求和訴訟,可在9 個月內提出。可對于我們的案子,我司運的貨最早一車到站是2012.5.3,最晚一車時2012.7.9日突然在2014 年10 月份收到了法院給我們的傳票是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案,這貨都到2 年多了,在這2 年多時間內沒有任何函電向我司提起索賠的事,9 個月和2 年多的時效是什么概念?國際公約的時效是白寫的嗎?
(5)、根據《國際貨協》第29 條、第30 條、第31 條的明確規定:發貨人根據運輸合同向鐵路提出的賠償請求,可在自貨物交付收貨人之日起計算的9 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發送路提出,鐵路須在180 天內給賠償請求人以答復,如鐵路未遵守該審查期限,或在上述期間鐵路已將全部或部分拒絕賠償請求一事通知請求人,則只有在此情況下有起訴權的人才可對受理賠償請求的鐵路提起訴訟。我公司在一審答辯狀、二審上訴狀、再審申訴狀中都明確提出,在長達2 年半的時間里,中電公司從未向我公司或鐵路部門提出過索賠要求,一直到2014 年10 月底接到應訴通知才知道此事!關于此條,后附有2013 年3 月北京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過的一個與我公司這個案件有點類似的代位求償案件,在該案例中,保險公司商務記錄、查勘記錄齊全尚且被判輸,而在我公司這個保險代位求償案中,保險公司商務記錄、現場查勘記錄什么都沒有卻被判贏,真是在同一國度下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的法律奇觀!
5、收貨人簽字運單證據說明
以下是6套瀝青攪拌站運到烏茲別克斯坦的6個到站后,收貨人在火車站提貨時在運單上簽收的記錄,運單的背面第98項(貨物交付收貨人)這一欄有烏茲別克斯坦收貨人完好無損提走貨時簽字的日期、人名、護照號,如果當時貨物有短少或損失的話,必須在第94項“商務記錄”這一欄標明“丟失或損壞了什么、具體的件數、重量、日期,商務記錄號碼、現場監管人簽字、鐵路站日期戳”這些內容。而現在這6個目的站的簽字運單上面第94欄這項都是空白,這充分說明了,貨到站后是完好的,收貨人正常提了貨的,在我公司代理的鐵路國際聯運這一段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運單上有顯示發站和到站)。
6、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請抗訴書
尊敬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池強大檢察官:您好!在當前習近平主席大力倡導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大背景下,在各界人士都在為“一帶一路建設”出謀劃策、保駕護航的熱潮中,我公司作為一個專業服務于新絲綢之路經濟帶-中亞五國國際鐵路聯運市場10 余年的小微物流公司,在行業內有著卓越的信譽,卻因為人保財險的律師和法官相互勾結,結成利益鏈,斷章取義、偷換概念而背負此冤案,這是全中國第一例保險公司向國際貨運代理公司代位求償成功的案例(之前慣例都是向實際承運人公司代位求償),也是一個橫亙在我們這些從事一帶一路運輸代理行業者面前多年的法律怪圈,如果您能關注此冤案,使此案得以昭雪,這對于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對于我們整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的都具有深遠的影響!
第一、在北京高院駁回我司的再審申請裁定書中,對我公司提交的烏茲別克客戶簽字完好無損提走貨物的證據只字未提,這不是明顯的偏袒對方嗎?這個證據有力的證明了在我公司代理這一段內,我公司是沒有任何責任的。
第二、我公司在和中電公司簽訂的國際聯運代理協議6-4 條明確約定(乙方獲知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損壞、短少、滅失等情況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協助甲方展開調查,向鐵路、公路等實際承運人提出并辦理索賠事宜。)而三級法院竟然對如此明顯的條款都避而不談,卻任性的抓住2-5條斷章取義、偷換概念,可見法官與律師背后的利益鏈是多么的牢固。
第三、法院適用的法律不對。國際聯運的糾紛應適用國際貨協的規定。國際貨協協定:《國際貨協》是于1951 年11 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 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國際合約組織。1954 年1月我國參加,《國際貨協》是締約各國發貨人、收貨人以及過境辦理貨物聯運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協定》共設8 章41 條及一些附件。
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運輸契約締結”“托運人的義務和權利”“承運人權利和義務”“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案的訴訟主體、訴訟時效、訴訟程序均不符合國際貨協的規定。(詳見抗訴書)
第四、在再審申請中我公司提供了一個相似案例,在此案例中,是向實際承運人鐵路部門索賠,而且已經確認了是鐵路部門的責任丟的貨,就這樣原告還輸掉了官司,而在我這個案例中,原告既沒有向實際承運人索賠,也沒有證據證明是在我公司負責的責任段內丟的貨,相反,我公司卻有明確的證據(老外簽字提貨的運單)證明不是在我公司負責的責任段內丟失的貨,就這樣,原告竟然還贏了官司,真是在同一個國度下,同一個法律下,卻出現了兩個截然相反的判決,這是法制的奇觀呀!另外,不談具體案情,單是從法理上講也不通呀!這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是個橫亙在我們整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面前多年的法律怪圈,我們作為貨運代理,不是貨物的實際所有人,在辦理陸上貨物運輸一切險時,人保財險公司規定“我們物流公司不能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只能是我們的客戶”,我們辦的所有保單上被保險人都是我們的客戶,如果此保險代位求償案成立的話,那就意味著我們所有物流公司以后所購買的保險都沒有任何意義了,不出險我們物流公司保費白出了,人保財險公司錢賺了,一旦出險了,人保財險公司賠償完我們的客戶后,又可以向我們代理公司代位求償了,這無異于左手出右手,將失去保險的本意價值,人保財險公司永遠立于不賠之地,這符合法律所賦予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嗎?這不是一個個案,希望通過此案的昭雪,能夠解決這個對于我們整個國際貨代行業來說都很不公平的法律問題。況且,具體到這個案件的案情上,我公司并沒有賠償責任!
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21 日
附:申請抗訴書一份
申請抗訴書
申訴人: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馬駒橋鎮西田陽村委會南200 米
法定代表人:孫均鋒職務:總經理
被申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7 號
法定代表人:馮賢國職務:總經理
案由: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申訴人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5)高民(申)字第2344、
2345、2346、2347、2348、2349 號裁定不服,根據(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
事實和理由:
第一、被申訴人找我公司代位求償本身主體就是錯誤的!
1、運輸合同是中國電氣公司和鄭州鐵路局南陽車站直接簽訂的,我公司只是代理中電公司在鐵路辦理有關手續。在本案中,中國電氣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電氣公司,甲方)與上訴人(乙方)簽訂了一份《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代理協議》(下稱《代理協議》),《代理協議》約定電氣公司委托申訴人“代辦國際鐵路聯運及相關事宜”,第1-4 條約定了“實際承運人是指以公路、鐵路或其他運輸方式實際承運貨物的一方。而第1-6 條、1-7 條,更加進一步說明,上訴人僅僅電氣公司的代理人,收取的系代理費,其運輸相關費用等由實際承運人等其他部門收取。真正的運輸合同就是中國電器進出口公司和鐵路簽訂的運單(鐵路運單就是托運人和承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在運單第一欄發貨人及通訊地址里面:第一行中文是我公司,
第二行英文CHINA NATIONAL ELECTRIC IMPORTAND EXPORTCORPORATION.(CUEC),就是中國電氣進出口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第三行№8 Building, Guan Dong Dian Nan Jie, Chao Yang Men Wai,Beijing, China,就是中國電氣在北京市朝陽門外關東店南街8 號的地址,第四行Тел: (+86)010-65842821/65842829 是中國電氣公司的辦公電話,這些都充分說明了是中國電氣公司直接和鐵路部門簽訂的運輸合同,我公司僅系被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理被保險人在鐵路部門辦理一些相關的手續,在運輸過程所造成的損失,為什么不去找簽訂合同的承運方去索賠,難道僅僅因為承運方是鐵老大、是國企,惹不起,而我這個小微企業是個體戶、是弱勢群體,好欺負嗎?為什么一審、二審法官對于對這個中國電氣公司和鐵路簽訂的真正的運輸合同視而不見、只字不提哪?(見證據3:運單,原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證據里面也有)。
2、即使按照我公司和中國電氣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來說,我公司也不是違約方。依據申訴人與中國電氣簽訂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代理協議)約定:對于貨物到達后可能出現的兩種狀態:破損變形或短少滅失,都有明確的責任約定,2-5 條:“乙方應制定一套有效的安保防范措施,以確保甲方貨物的安全。貨物在倉儲、陸上運輸、搬運的過程中,乙方應確保貨物的完整,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等原因導致貨物損壞,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6-4 條乙方獲知貨物在實際承運人掌管期間發生損壞、短少、滅失等情況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協助甲方展開調查,向鐵路、公路等實際承運人提出并辦理索賠事宜。”在這次賠償案中,人保財險賠償中國電氣的所有賠款都是因為設備零部件被盜竊而產生的,屬于短少、滅失,沒有一分錢是因為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而賠的款。依據代理協議6-4 條規定,理應向鐵路、公路等實際承運人提出索賠。而三級主審法官對此條絕口不提。這種大型瀝青攪拌站設備大部分都是金屬結構架,在發站裝車時如果加固不好極易造成變形,所以代理協議第2-5 條對此專門做了約定,我公司為此也專門請鄭州鐵路局科研所制定了一套嚴謹的裝載加固方案,并經鄭州鐵路局貨運安全科、南陽車務段裝載加固科、南陽車站三級審批通過(一二審都提供過鄭州鐵路局審批的裝載加固方案),我司已嚴格按照鐵路局裝載加固方案的要求對所有貨物進行了安全加固(有貨物裝車照片),并經三級驗收合格才放行的!我司已經盡到了協議約定的責任,而且實踐證明效果良好,所有貨物都沒有變形。對于“短少、滅失”這種我們貨代控制不了的風險,協議第6-4 條也專門約定了我們代理的責任是“協助甲方展開調查,向鐵路、公路等實際承運人提出并辦理索賠事宜。”如此明確的條款,在二審判決書中卻只字沒提次問題,只是任性的抓住2-5 條中的半句話“乙方應確保貨物的完整”,而只字不提后面這半句話“在此過程中造成的包裝破損或嚴重變形等原因導致貨物損壞,由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中國的漢字寓意豐富,半句話和一句話意義是不一樣的,法官為了偏袒人保財險公司,故意張冠李戴,偷換概念,真是煞費苦心呀!
3、原告人保財險公司提供的代理協議證據復印件模糊不清、頁數遺漏、條款篡改,按照真正的代理協議條款我公司并不負賠償責任。我們仔細研究了原告提供的代理協議,整個復印的模糊不清,6 個案子里面附的最關鍵的證據6 套“國際聯運代理協議”里面竟然都沒有第9 頁,而這頁有著最重要的2 條:有效期和甲乙雙方的簽字蓋章。該協議簽訂時間是“2012 年3 月27 日,”其中第13-4 條明確約定“本協議有效期一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算。本協議自到期日起自動續展一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屆滿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不再續展。在本協議有效期屆滿日,如本協議的補充協議、附件尚未全部履行,則本協議的有效期延長至本協議補償協議、附件全部履行完畢之日。”原來此代理協議早已超過有效期,不知道是人保財險公司故意遺漏還是疏忽?更有甚者:第5 頁第七條關于保險的問題:第7-1 條“甲方自行投保貨物保險,保險費由甲方承擔,”這一條,當時中電業務人員發過來核對稿時,我公司認為它表述的不完整,根本就沒有同意,當時就改為“甲方自行投保貨物保險,保險費由甲方承擔,出險后由甲方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事宜,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但不負賠償責任。”最終版本也是按的這個,而人保財險公司提供的版本明顯屬于偽造。(見證據2: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代理協議及證據6 錄音證據對此也有提及,這和協議的2-5和6-4 條都是相輔相成的)
第二、保險標的的短少、滅失根本就不是在我公司負責的區間發生的,人保財險律師當庭說謊:說人保財險的烏茲別克斯坦代理查勘機構根本就沒有到現場查勘,沒有查勘記錄,而實際上當時是進行了現場查勘的,這個查勘記錄恰恰證明了我公司沒有責任,而且,烏茲別克斯坦的收貨人在6 套設備到站后,均已簽字完好無損驗收完畢,有簽收運單為證。根據我公司與中國電氣簽訂的(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代理協議)附件一:發運委托書及六套運單資料確認件、運單(見證據3),上面都明確約定了我公司的責任是把貨從南陽火車站起運至烏茲別克斯坦安格連、奴庫斯、吉扎克、庫扎爾、米勒扎巴德、古扎爾這6 個火車站至,火車到達上述6 個火車站后,我公司的任務就完成了,從車皮上面往下卸貨開始到運至海關監管倉庫等待清關,清完關后再裝汽車運至烏茲別克客戶指定的6 個最終目的站(施工現場),都是由中電公司的收貨人自己完成的,于我司沒有任何關系!在此,我再次說明一下這個國際鐵路聯運的整個流程:首先要把設備從南陽陸德公司廠內汽運至南陽火車站(由陸德公司負責),從南陽火車站裝完火車出發過境阿拉山口至哈薩克斯坦,過境哈薩克斯坦至烏茲別克斯坦Ангрен安格連、Нукус奴庫斯、Джизак吉扎克、Гузар庫扎爾、米勒扎巴德、古扎爾6 個火車站,(由我公司負責),從上述6 個火車站車皮上卸貨至海關監管倉庫清關(由中電公司烏茲別克客戶委托的清關公司負責),清完關后再裝汽車運至烏茲別克客戶指定的6 個最終目的站(由中電公司烏茲別克客戶委托的汽車運輸公司負責),這6個最終的目的站距離這6 個火車站,最遠的900 多公里(如吉扎克),最近的也1、2 佰公里(如安格連)。據我所知:這些貨在海關監管倉庫等待清關就等了3、4 個月,丟失清單上的絕大部分貨就是在此期間丟失的,也有一部分貨是在從海關監管倉庫汽運到最終目的站等待安裝這一段時間(這又是2、3 個月)丟失的,在這整個國際多式聯運的過程中,我公司只是負責了其中的一段站到站的運輸(從南陽火車站到烏茲別克斯坦上述6 個火車站,不知道一審、二審法官是不懂國際鐵路聯運業務,還是故意視爾不見!對代理協議故意斷章取意,硬把不是在我司負責區間丟失的貨物算到我司頭上,在一審法庭上,人保財險律師當庭說:“人保財險根本就沒有到現場查勘。(實際上這是說謊,是人保財險的律師在故意攪混水,證據6 錄音證據已經證明當時人保的查勘機構是現場查勘過的,這個查勘是在海關監管倉庫存放3、4 個月后才去查勘的,而且受了賄賂,這恰恰證明了不是我公司的責任,所以人保財險公司的律師才當庭說謊,不敢拿查勘記錄出來,我公司在一審答辯狀里曾明確要求人保財險公司出具現場查勘記錄!)各位法官可以深思一下,這么大的理賠金額,沒有查勘記錄和鐵路部門出具的商務記錄是不可能理賠的!真正的商務記錄內容有:(參加人員、什么時間、地點、發站、到站名稱、車皮號、原重量、件數、丟的是什么、件數、重量、并有當地鐵路蓋章。)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理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見證據6:錄音證據,證據7:貨物到站后中電公司的客戶烏茲別克收貨人從火車站提貨時簽收的運單,證明貨物從火車站提走時完好無損。)
第三、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這個理賠案件本身就是一個已經超期,沒有賠償義務的案件!只是通過中電公司和人保財險公司有關人員的幕后違法賄賂才得以賠償!(見證據6:錄音證據,2014 年10 月28 日19:51 分,我公司孫經理和中電公司業務員溫雅通話錄音,證明人保財險公司有關負責次理賠查勘案件的人員通過此案弄虛作假,索賄5000 美金)這也就是保險公司為什么這么大的索賠金額卻說沒有現場查勘的原因之所在!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人保財險北京分公司豈能以一個違法的賠償案來向我公司代位求償那!這6套設備最早的安格連那套設備2012 年5 月3 日就到達車站了,最后一套最后一個車皮是2012 年7 月9 日到達的古扎爾火車站(見附件4:運蹤),具體的貨損貨差清單也是在河南陸德公司的安裝人員到達安裝工地后清點設備出具的,這時已經是2013年1 月30 日了。距離最后一車到達已經整整過去200 多天了,早已經超過了保險法關于陸上貨物運輸保險第三條規定的責任起訖時間,(三、責任起迄: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陸上和與其有關的水上駁運在內,直至該項貨物運達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運抵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后卸載的車站滿六十天為止。)按照該條規定,就是按最后一車2012 年7 月9 日到達的古扎爾火車站算起,到2012 年9 月9 日就已經超過被保險貨物運抵最后卸載的車站滿六十天為止的保險責任時效了,這批貨物卸完火車后在烏茲別克海關露天倉庫整整放了180 多天之久,按理應重新續交保費才能續上時效!而這么一個失效的保單,僅僅憑被保險人自己出具的一個證明,損失金額也沒有經過任何國外公估機構的公證,也僅僅是被保險人說多少錢就是多少錢,就這樣就理賠了!這在素以“以辦保險容易理賠難而著名的人保財險公司”來說是正常的嗎?
第四、貨損貨差證明是貨物到達最終目的站(施工工地)后經過工廠安裝人員清點后才有的,并不是在到達火車站出具的,時間也是假的!正是這個造假的時間恰恰證明了這一點:貨損貨差證明上面寫的“到站后”指的是施工現場。當時的背景是:也就是在2013 年1 月30 日,中電公司業務員溫雅通過QQ 郵箱發過來的電子版貨損貨差證明,上面落款日期倒簽到2012 年10月8 日,請求我公司幫忙給蓋個章,好辦理保險公司的索賠手續(見證據5),該證明實際上應該由到站火車站現場查勘后出具,但由于保險公司實際上是在海關倉庫存放3、4 個月后才去查勘的,烏茲別克鐵路部門也不可能給他們出具這個虛假的證明,可是保險公司的霸王條款規定理賠又必須要這個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求助于我,讓我幫忙給蓋個章,為了維持和客戶的關系,于情于理我公司蓋了個章也不為過,因為我公司國外又沒有人,保險公司就是現場查勘也不會通知我們去,我們怎么可能知道丟了什么東西哪?我公司是在給工廠的現場安裝人員核實后才知道,貨到最終目的站后(也就是施工現場),確實被盜了這么多東西,所以就給這個證明蓋了章。可是這個貨損貨差證明并不證明是在哪一段(中國鐵路、還是哈國鐵路、還是烏國鐵路、還是烏國海關監管倉庫、還是汽運到最終目的站安裝工地)丟失的,更不能證明就是我公司弄丟失的這些零部件!很明顯,這個貨損貨差證明就是中電公司為了理賠的需要,倒簽日期偽造的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虛假文件,一審、二審法官竟然對此事實置若罔聞,真是思議所非呀!
第五、該案適用法律錯誤,國際聯運的糾紛應適用國際貨協的規定。國際貨協協定:《國際貨協》是于1951 年11 月由原蘇聯、捷克、羅馬尼亞、東德等8 個國家共同簽訂的一項鐵路貨運國際合約組織。1954 年1 月我國參加,《國際貨協》是締約各國發貨人、收貨人以及過境辦理貨物聯運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協定》共設8 章41 條及一些附件。主要內容包括:“適用范圍”“運輸契約締結”“托運人的義務和權利”“承運人權利和義務”“賠償請求與訴訟時效”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本案審判應優先適用《國際貨協》的規定。
1、國際聯運貨物短少或損壞的唯一證據就是商務記錄和運單第94 項的商務記載。(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3 章第18 條商務記錄,貨到站全部或部分滅失,因特殊原因最遲應在3 晝夜向到站提出,則應編制商務記錄。)而在該案一、二審中,我公司都要求原告提供商務記錄,人保財險北京公司始終就提供不了商務記錄。
2、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2 章的第7 條運輸合同的締結,就是運單。我公司在申訴狀第一條第一項就指出,根據運單第一欄發貨人及通訊地址內容就可以明確看出,是中電公司直接和鐵路簽的運輸合同,我司只是代理。
3、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五章第23 條的第1 項鐵路的責任是:從承運貨物時起,至到站交付貨物時為止,也就是運單上顯示有從南陽火車站至烏茲別克斯坦分別的6 個火車站(安格連、奴庫斯、吉扎克、庫扎爾、米勒扎巴德、古扎爾,)由我公司負責。到站后從火車皮上開始卸貨到海關監管倉庫后運至安裝工地是收貨人的責任,而保險公司的責任是從貨出廠到安裝工地”倉至倉”一切險。
4、根據“國際貨協協定”第6 章第31 條賠償請求和訴訟時效,第1 項,賠償損失的要求和訴訟,可在9 個月內提出。可對于我們的案子,我司運的貨最早一車到站是2012.5.3,最晚一車時2012.7.9日突然在2014 年10 月份收到了法院給我們的傳票是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案,這貨都到2 年多了,在這2 年多時間內沒有任何函電向我司提起索賠的事,9 個月和2 年多的時效是什么概念?國際公約的時效是白寫的嗎?
5、根據《國際貨協》第29 條、第30 條、第31 條的明確規定:發貨人根據運輸合同向鐵路提出的賠償請求,可在自貨物交付收貨人之日起計算的9 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發送路提出,鐵路須在180 天內給賠償請求人以答復,如鐵路未遵守該審查期限,或在上述期間鐵路已將全部或部分拒絕賠償請求一事通知請求人,則只有在此情況下有起訴權的人才可對受理賠償請求的鐵路提起訴訟。我公司在一審答辯狀、二審上訴狀、再審申訴狀中都明確提出,在長達2 年半的時間里,中電公司從未向我公司或鐵路部門提出過索賠要求,一直到2014 年10 月底接到應訴通知才知道此事!關于此條,后附有2013 年3 月北京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過的一個與我公司這個案件有點類似的代位求償案件,在該案例中,保險公司商務記錄、查勘記錄齊全尚且被判輸,而在我公司這個保險代位求償案中,保險公司商務記錄、現場查勘記錄什么都沒有卻被判贏,真是在同一國度下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的法律奇觀!
第六、我公司作為一個專業服務于新絲綢之路經濟帶-中亞五國國際鐵路聯運市場10 余年的小微物流公司,在行業內有著卓越的信譽,這么多年來在人保財險公司辦了無數的陸運一切險,基于對風險的管控,我們每一票業務都是必須要辦這個保險的,
但是,人保財險公司規定,我們物流公司不能作為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只能是我們的客戶,我們辦的所有保單上被保險人都是我們的客戶,如果此保險代位求償案成立的話,那就意味著我們所有物流公司以后所購買的保險都沒有任何意義了,不出險我們物流公司保費白出了,人保財險公司錢賺了,一旦出險了,人保財險公司賠償完我們的客戶后,又可以向我們物流公司代位求償了,這無異于左手出右手,將失去保險的本意價值,人保財險公司永遠立于不賠之地,這符合法律所賦予的公平、公正的原則嗎?這不是一個個案,希望通過此案的昭雪,能夠解決這個對于我們這些服務于新絲綢之路--專門發運中亞五國國際鐵路聯運的整個國際貨代行業來說都很不公平的法律問題。在當前習近平主席大力倡導建設“一帶一路”的大背景下,此案的抗訴尤其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對于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保護國際貨代公司的合法權益都具有深遠的影響!基于上述6 點事實,特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抗訴,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均贏宏圖國際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2015 年10 月21 日
附:1.原審、二審判決書、再審裁定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國際鐵路貨物聯運代理協議)一份。
3.合同附件(六套運單資料確認件)及運單一份。
4、國際貨協協定。
5、中電業務溫雅發QQ 郵箱貨損貨差證明一份。
6、錄音證據光盤,2014 年10 月28 日19:51 分,我公司孫經理和中電公司業務員溫雅通話錄音。
7、貨物到站后烏茲別克收貨人從火車站提6 套設備貨時簽收的運單,證明貨物從火車站提走時完好無損。
7、均贏與中電代理協議
8、六套設備到站后客戶簽字完好無損提走貨物的運單正反面掃描件
9、本案中的運輸貨物時圖片
10、貨損貨差證明QQ郵箱記錄
11、與此案相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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