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率先出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 明確34項禁止性價格行為
2018-07-05 10:56:12
Landbridge平臺
7月2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召開出臺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新聞發布會暨規范港口經營者價格行為提醒告誡會,進一步規范港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天津在全國率先推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規定了港口經營者的定價規則和相關義務,列舉了五條34項禁止性價格行為,并針對港口經營者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責任作出說明。根據該行為規則,港口收費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港口經營者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對外公布。港口經營者應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采取公示欄、公示牌等方式明碼標價。港口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計價單位等。
港口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經營者有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港口經營者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來源:中國水運報)
版權與免責聲明:此稿件為引述消息報道,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Landbridge平臺不對本稿件內容真實性負責。如發現政治性、事實性、技術性差錯和版權方面的問題及不良信息,請及時與我們聯系,并提供稿件的【糾錯信息】。糾錯熱線:0518-85806682

Landbridge平臺常務理事單位
- [常務理事單位] 沈陽陸橋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中南國際陸港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成都厚鯨集裝箱租賃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湖南德裕物流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安德龍國際物流集團
- [常務理事單位] 重慶逆鋒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陜西遠韜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天津海鐵聯捷集團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LLC ST GROUP
- [常務理事單位] 宏圖集裝箱服務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哈薩克斯坦Falcon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和泰源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戰艦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青島亞華集裝箱堆場
- [常務理事單位] 海晟(上海)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
- [常務理事單位] 俄羅斯西格瑪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