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 保護消費者及經營者合法權益 全國首創
2018-07-04 11:06:55
Landbridge平臺
為規范港口經營者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日前,市發展改革委出臺《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和《關于全市港口經營者嚴格執行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提醒告誡函》。
天津出臺港口價格行為規則,保護消費者及經營者合法權益
《規則》規定了港口經營者的定價規則和相關義務。指出,港口收費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港口經營者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時,要充分考慮用戶承受能力,至少于執行前1個月對外公布,并采取書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確保用戶周知。港口經營者應建立收費目錄清單制度,采取公示欄、公示牌、價目表(冊)或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等方式明碼標價。港口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應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計價單位等。《規則》共列舉五條三十四款禁止性價格行為。
港口經營者違反本規則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比如,港口經營者有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據了解,本市出臺的港口價格行為規則屬于全國首創,在兄弟省市中尚無先例。
《規則》的出臺,要求港口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執行明碼標價收費公示政策,切實杜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等壟斷行為,自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港口行業相關協會要密切關注行業價格動態,引導企業合法經營、有序競爭,維護行業正常價格秩序;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行業管理優勢,強化行業主管責任,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各方面要共同推動《天津市港口價格行為規則(試行)》的實施工作,為營造天津港口岸良好營商環境做出貢獻。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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