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費計費新規9月15日起實施
2017-07-31 11:56:57
Landbridge平臺
近日,交通運輸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了《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簡稱《辦法》),繼續深化港口價格形成機制改革,促進港口經營市場更加有序規范。《辦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拖輪費計費方式有了新變化。《辦法》明確,將拖輪費由"按拖輪馬力和使用時間計收"調整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類型計收",統一規定拖輪費艘次單價。各地由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依據 港口 自然條件審核制定拖輪配備標準,于9月15日前公布本轄區內各 港口 的拖輪艘數標準,各沿海 港口 拖輪配備標準由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外公布,長江干線拖輪配備標準由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對外公布。
船舶引航收費結構得到優化。考慮到引領大型船舶存在成本支出邊際遞減現象,為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引航收費結構,《辦法》規定,增設一檔(8萬凈噸—12萬凈噸),并對12萬凈噸以上的大船引航費實行固定標準上限封頂?!掇k法》要求,各引航機構要積極推進"陽光引航",進一步提升引航服務水平。
政府定價收費項目將進一步減少?!掇k法》修訂前,國內客運和旅游船舶港口作業費屬于政府定價,按客票的4%收取?!掇k法》修訂后,該費用由國內客運企業向港口經營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理貨服務費也將實行市場調節價,《辦法》明確,理貨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要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快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加強市場監管和行業自律。
據了解,2014年以來,交通運輸部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出臺了一系列港口價格改革政策措施,精簡收費項目,將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從45項減壓到18項,并降低收費標準,每年港口企業可減輕進出口和航運企業負擔10億元;建立實施了 港口 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此次修訂發布《辦法》,又減少了1項政府定價 港口 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預計 港口 企業每年可再減輕航運企業負擔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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