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地方立法的用意
2016-08-26 15:11:35
Landbridge平臺
《條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將航空樞紐建設納入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范疇,填補了地方立法在航空樞紐方面的空白,為全面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立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8月1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當日開始實施。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丁偉指出,“與上海市的國際金融中心、國際貿易中心建設早已出臺了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相比,上海的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一直缺乏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是國內首部與航運中心建設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許多規定是針對航運中心建設中的短板問題補出來的。它也是一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法規,基本涵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同時是一部促進性法規,著重強調政府的引導、扶持作用,鼓勵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
在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東航集團副總經理顧佳丹看來,“《條例》從立法層面為上海市全面推進航運中心建設提供了政策法律保障,將有力推動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邁上科學化、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大量事權在中央,《條例》主要針對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的短板問題,立足地方政府可以積極作為的領域,比如,對航運基礎設施建設、航運企業和機構集聚等方面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從完善政府服務出發,規定了上海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并公布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等五個方面措施。”上海政法學院校長劉曉紅解讀道。
顧佳丹稱:“《條例》首次以立法形式將航空樞紐建設納入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范疇,填補了地方立法在航空樞紐方面的空白,為全面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立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起到重要促進作用。”
打造“國際航運中心”
《條例》共六章四十六條,具體包含總則、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航運服務體系、航運科技創新和航運營商環境建設等內容。
7月22日,提前召開的《條例》貫徹實施研討會在杭州舉行,劉曉紅在研討會上稱:“在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關鍵時期,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顧佳丹也在研討會上介紹:“《條例》是一部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在時間跨度上立足近期,兼顧中遠期。對未來5年能夠確定的重要工作已納入其中,對中遠期尚不明確的工作僅作原則性規定,為將來制定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條例》第四條規定:上海市政府為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中的主體責任,要求建立上海市與國家部委以及其他省市之間的合作和協調機制;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上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為了加大對航運中心建設的支持力度,吸引各類航運要素高度集聚上海,《條例》提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于支持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
為推動以自貿區為平臺的航運制度創新,《條例》規定: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發展沿海捎帶業務;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在優化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營商環境方面,《條例》明確,在航運中心建設中推行外商投資準入和市場準入的負面清單制度;《條例》要求上海市的口岸服務部門配合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實施監管創新,優化過境免簽政策,簡化通關程序;上海市和下屬區縣的政府部門,還將為航運人才引進提供配套政策。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作為一項國家戰略,2009年4月,國務院在發布《關于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制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時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
而《條例》的實施將“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也將有效“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與上海自貿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
航空樞紐首次納入地方性法規
航空樞紐被納入《條例》,并不一帆風順。參與起草的丁偉介紹:“當時《條例》到了人大審議階段,航空樞紐要不要推動都還有爭議。”
上海市法學會航空法研究會會長、東航集團總法律顧問郭俊秀認為:“航空的發展跟地方經濟發展密切相聯。”
“但在發展過程中一些問題制約了民航的發展,包括空域問題、航空運輸質量不足和國際競爭力較弱的問題。”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法規處副處長陳思說,“通過對《條例》的梳理,以上問題被作為發展目標進行了明確,‘建設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建設航空物流運轉中心、推進公務航空發展、提倡科技創新建設’。”
《條例》還規定,上海將加強機場基礎設施的集約化建設,增加機場容量,以滿足航空運量增長和功能品質提升的需要,并為臨空經濟發展做好規劃、預留土地資源;上海市還將采取措施,支持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絡。鼓勵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以及國內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聯盟,共同建設品質領先的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支持上海機場(600009,股吧)地區的航空物流轉運中心建設,支持通用航空在城市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
“《條例》的起草與出臺歷經了3年的時間,在此期間,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以及民航局政策法規司一直高度關注、大力支持。”陳思說,“保持民航行業的良好發展態勢、有效服務區域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我們與地方政府之間通力合作,將地區經濟發展情況與民航發展形勢和特點結合起來,才能更好地明確民航行業的發展目標和發展思路,制定有效的發展措施,達到支撐區域和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目的。”
《條例》還對航空金融、公務航空、航空器制造和審定等產業在上海的發展提出了促進舉措:要求支持金融機構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避險、財務顧問、信息咨詢等金融服務;要求推進上海的公務機基地建設,保障公務機在上海的運營需求,吸引國內外公務航空運營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在上海開展業務;要求積極為大飛機服務,支持航空器研發制造、航空維修、適航審定在上海的發展。
“《條例》的出臺對于解決上述問題非常有針對性和成效性,尤其是現在出臺的時機非常好。目前國內經濟正在步入新常態,長江經濟帶戰略的深入實施、自貿區戰略的全面開展、傳統產業的轉型升級以及城鎮化的深入發展,都將推動現代服務業的發展壯大,帶來大規模人口流動和貿易往來,釋放出巨大的投資和消費潛力,從而對民航運輸市場帶來巨大的需求。”陳思表示。
顧佳丹介紹:“東航持續加大上海兩場(虹橋機場和浦東機場)國際航空樞紐建設投入,2015年東航在上海兩場的市場份額為40.3%,2016 年一季度進一步提升為40.6%,在各航空公司中占比最大。2015年,東航從兩場出發的國內航線達216條,國際和地區航線86條,通航點160個。 2015年,東航的國際航線運力增長24%,國際和地區旅客運輸量增長27%,成為中國國際旅客運輸量最大的航空公司。”
顧佳丹表示,未來五年,東航國際航線每年運力投入平均增幅將在20%左右,在虹橋、浦東兩場加強中轉能力建設。
提高制定航運法律的話語權
“我們國內的制造企業,在簽合同的時候為什么還要用國外的法律?”上海國際仲裁中心副主任、秘書長馬屹在《條例》貫徹實施研討會上如此問道。
劉曉紅對此從海事仲裁方面進行了分析:每當提到國際海事糾紛解決,許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倫敦、香港、新加坡、紐約,而不是上海;上海海事仲裁案件受理量一直徘徊在兩位數,而倫敦作為國際海事仲裁中心其案件受理量一直都是四位數;就案件當事人而言,上海海事仲裁案件中我國當事人居多,而倫敦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大多來自外國,我國許多企業也選擇到倫敦仲裁。
就案件層次而言,倫敦仲裁了許多高端的有影響的案件;就仲裁服務收入而言,上海與倫敦的差距就更大了。這種狀況與我國作為世界航運大國、上海作為世界第一大港的地位很不相稱,同時說明上海的海事糾紛解決機制還存在問題。
另外,與世界海事糾紛解決機制中小訴訟大仲裁的一般規律相反,上海海事訴訟案件的數量大大超過上海海事仲裁案件的數量。
根據海事領域的國際慣例和各國普遍做法,在我國仲裁法還沒有作出修改的情況下,我國法院應該對只約定仲裁地點的海事仲裁協議作出擴大解釋,尊重當事人通過海事仲裁解決糾紛的意愿,認定此類海事仲裁協議有效。
劉曉紅指出,在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培育上海國際海事糾紛解決中心的過程中,應審視現有海事程序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進行程序上的創新:引入臨時仲裁制度、程序中引入專家裁決制度、引入專家證人制度。
記者注意到,《條例》第四十一條要求法院完善航運訴訟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對航運案件的執行力度。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航運仲裁規則,提高航運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劉曉紅建議:“目前,我國航運法律與國際航運法律體系的接軌上存在缺口,部分法律規定在操作上不能適應國際航運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對國際海事公約、標準制定的參與度不高,我們要逐步提高在制定和出臺國際航運規則法律體系和行業標準等方面的話語權和對標國際規則。”
值得高興的是,《條例》剛實施,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即于8月9日向各會員企業致函,建議:“各單位在商務合同中約定選擇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的爭議解決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進行’。”
據了解,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于2014年8月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和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共同設立,是國際上唯一一家專業航空仲裁院。其主要受理業務為航空運輸、飛機制造、飛機銷售、飛機融資租賃、航空保險、油料供應、通用航空托管、地面服務及票務代理等航空產業領域各類型航空爭議案件;為了讓航空爭議能高效、專業解決以及為國際航空爭議的當事人提供充分的仲裁員候選名單,該仲裁院還廣泛甄選吸納了中外航空、法律專家。
郭俊秀認為,將合同引起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提交上海國際航空仲裁院,對提升我國在國際航空事務中的話語權和參與國際航空規則的制定和解釋將起到積極的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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