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重工拖欠1500萬被列入失信者黑名單
2014-07-25 16:01:03
Landbridge平臺
近日,航運界網了解到,集船舶貿易、造船、修船、鋼結構加工、金屬結構防腐等業務為一體的中型船廠江蘇東方重工有限公司(下稱“東方重工”)被列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這份由最高人民法院網提供的國家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顯示,東方重工自今年1月至4月間在5個訴訟案件里共拖欠原告款項總計15,011,818.44元,信息發布時間為今年7月17日。法院指,東方重工對其已生效的法定義務“全部未履行”。
公開信息顯示,今年5月22日,東方重工通過全資子公司江蘇新東方海洋裝備有限公司獲得36艘64000DWT散貨船訂單,包括備選訂單在內總計近10億美元。包括備選訂單在內,今年東方重工共獲得了8艘紐卡斯爾型散貨船、5艘超巴拿馬型散貨船、18艘好望角型散貨船和36艘超靈便型散貨船訂單。
但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表示,東方重工目前已無取得銀行保函,這意味著其部分訂單不能生效。此外,該人士還稱,東方重工還發生因拖欠工資而導致工人大量外流的現象。
東方重工是我國第二家在境外上市的民營造船企業,于2007年12月19日正式在新加坡證券交易所掛牌。
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俗稱“失信者黑名單”,是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2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設立的。該《規定》第一條載明: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東方重工此次涉及的五筆款項,屬于上述第(六)款所規定的情形,即“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由于江蘇東方重工的負責相關事宜的辦公電話無人接聽,目前尚不清楚東方重工拖欠的究竟是何種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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