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的公告
2013-10-10 08:22:12
Landbridge平臺
一、調整完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存儲管理制度
自2013年12月1日起允許無船承運人自行選擇境內銀行機構繳納《國際海運條例》規定數額的保證金,憑銀行機構出具的相關憑證和《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無船承運經營資格。相關申請仍按《國際海運條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
保證金僅用于《國際海運條例》規定的用途。繳納保證金的相關憑證不得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的憑證。因保證金繳納憑證作為抵押或償還債務證明所產生的責任,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相關銀行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二、完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
(一)擴大承保機構范圍。凡注冊在我國境內,經保監會認可,保險產品經保監會備案的保險機構,均可承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無船承運人可直接與保險機構聯系辦理投保。
(二)簡化協助司法機關辦理財產保全和執行劃扣手續。無船承運人正常經營期間,或退出經營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財產保全、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的執行的,由司法機關直接通過保險機構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書面通知交通運輸部。保險機構應配合執行相關判決和裁定。
三、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
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制度,允許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選擇提交保證金保函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經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銀行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業務。
四、關于操作辦法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操作辦法”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保函操作辦法”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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