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同意增設吉隆、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
2018-04-02 16:50:13
Landbridge平臺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海關總署近日發布的《關于增設吉隆、普蘭藥材進口邊境口岸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為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倡議,根據《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西藏吉隆、普蘭口岸為藥材進口邊境口岸。兩部門同時發布通知,規范吉隆、普蘭口岸藥材進口工作有關事宜。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藥材可經由吉隆、普蘭口岸進口,所進口藥材應當為該口岸接壤及鄰近國家(地區)所產藥材;西藏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擔吉隆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具體工作;增加西藏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為邊境口岸藥品監管局,由其承擔普蘭口岸藥材進口登記備案的具體工作;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承擔吉隆、普蘭口岸的藥材口岸檢驗工作。
通知明確,日喀則市食藥監局和阿里地區食藥監局在辦理進口藥材登記備案時,分別使用“日喀則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和“阿里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在日喀則市食藥監局收到新的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專用章后,應指派專人將原“西藏自治區日喀則地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登記備案專用章”繳回國家食藥監總局藥化注冊司;日喀則市食藥監局和阿里地區食藥監局均與西藏自治區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建立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和口岸檢驗工作關系;西藏自治區食藥監局應加強轄區內進口藥材監管工作,提高進口藥材登記備案和口岸檢驗的信息化水平,定期匯總吉隆口岸、普蘭口岸藥材進口情況,并報告國家食藥監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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