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2號(關于進口哈薩克斯坦玉米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2019-01-14 09:18:49
Landbridge平臺
進口哈薩克斯坦玉米植物檢疫要求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 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三)《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玉米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輸華玉米(學名Zea mays L.,英文名maize或corn),是指哈薩克斯坦生產,輸往中國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實,不作種植用途。
三、出口、倉儲企業的批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簡稱哈方)應按照要求對輸華玉米的出口、倉儲企業實施考核,確保符合相關防疫條件,并將出口、倉儲注冊企業名單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中方)。經中方檢查或審核合格后予以注冊登記。
四、檢疫性有害生物
輸華玉米不得帶以下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1.玉米矮花葉病毒 2.斑皮蠹屬(非中國種) 3.菜豆象
4.蠶豆蚜
5.闊鼻谷象
6.谷擬扣甲
7.豚草(屬)
8.具節山羊草Aegilops cylindrica Horst
9.節節麥
10.不實野燕麥
11.細莖野燕麥
12.硬雀麥
13.歐洲千里光
14.毒萵苣
15.匍匐矢車菊
16.黑高梁
17.假高粱(及其雜交種)
18.蒼耳屬(非中國種)
19.蒺藜草(屬)(非中國種)
五、產品生產和出口要求
(一)生產、儲藏及運輸。
1.哈方應對輸華玉米種植、收獲、儲存、運輸、出口等全過程進行指導和監管;
2.哈方應采用國際認可的調查和檢測方法,在玉米生長期間針對玉米矮花葉病毒開展疫情監測調查,并在每個玉米出口季節前,向中方提交上述有害生物發生情況的監測報告,包括檢測方法及結果,以及應中方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確保輸華玉米不帶上述有害生物;
3.哈方應采取有害生物綜合防治措施及其它降低風險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發生程度;
4.輸華玉米儲存、運輸或出口前,應采取適當的過篩清雜等措施,以去除土壤、植物殘體、雜草種子及其他外來物質;
5.輸華玉米采取袋裝或密閉散裝集裝箱、糧食專用車等方式運輸,避免糧食在運輸途中撒漏。運輸工具上使用的木質包裝材料應符合第15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15)的相關規定,不得使用其他植物性鋪墊材料。
(二)離境前檢疫和證書要求。
1.哈方應在玉米輸華前對其進行植物檢疫。必要時,應在認可實驗室開展檢測,證明貨物不帶有法國野燕麥;
2. 哈方如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違規情況,應采取熏蒸、消毒、除雜等有效處理措施。只有符合要求的玉米,方可允許向中國出口;
3.每批輸華玉米,哈方應依照第12號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ISPM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玉米產區,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批貨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哈薩克斯坦玉米輸往中國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列明的要求,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
4.哈方應對玉米進行轉基因檢測,確保不得帶有中國農業農村部生物安全證書未準許進口的轉基因品系。
六、進境檢驗檢疫
(一)檢疫審批。
1.中國玉米進口商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申請取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哈薩克斯坦玉米輸往中國時,應在中國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廠生產加工。
(二)證單核查。
1.核查哈方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2.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出口、倉儲企業;
3.核查進境玉米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三)貨物檢查及監管。
1.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要求第四條、第五條,對進境玉米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入境;
2.進口哈薩克斯坦玉米應在中國海關監管下運輸、儲存和加工,避免在運輸等過程中發生撒漏。進口玉米嚴禁作種用。
(四)不符合情況處理。
1.沒有隨附有效的植物檢疫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出口、倉儲企業,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發現玉米矮花葉病毒,該批貨物將被依法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同時,中方將立即通知哈方,暫停玉米輸華直至哈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改進措施;
4.發現本要求第四條所列活的有害生物或其他違規情況,該批貨物將被依法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
5. 發現不符合中國安全衛生相關標準的,或轉基因安全要求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作退回、銷毀或其他處理。
發現上述違規情況,中方將向哈方通報,并視違規嚴重程度采取暫停相關出口、倉儲企業輸華資質等措施。發現重大檢疫風險,中方將暫停哈薩克斯坦玉米輸華。
七、過境檢驗檢疫
通過中國國境輸往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哈薩克斯坦玉米,應符合進口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中國過境檢驗檢疫要求,從中國允許的邊境糧食口岸入境和離境。
首次過境時,過境玉米貨主或其代理人制訂含過境運輸工具、方式、路線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的過境方案,并向中國海關申請獲準。
過境玉米應采取密閉集裝箱、糧食專用車等方式運輸。過境運輸過程,不得私自改變包裝、運輸方式,確保密封,避免撒漏、疫情擴散。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所在地主管海關報告,并接受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來源: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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