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能否成為貨運糾紛中已達成和解的證明?
2025-07-30 13:33:59
Landbridge平臺
案例分析
在連云港遠成船務有限公司與平潭綜合實驗區順錦海運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糾紛上訴案【(2019)滬民終309號】中,雙方當事人就通過微信、電話等溝通運費及滯期費支付及該費用與涉案貨損抵扣事宜,并希望通過這些聊天記錄來反映出雙方當事人已經就這些問題達成了和解協議。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和回應:“本案中,雙方并未就涉案相關費用抵扣達成書面的和解協議。而遠成船務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僅能證明雙方就貨損賠償和運費、滯期費的抵扣事宜進行了溝通,聊天內容并未明確顯示雙方就和解方案達成了一致,故遠成船務提供的證據并不足以證明雙方就涉案相關費用抵扣達成了最終的和解方案,雙方也未對涉案滯期費的調整達成一致。”
律師提示
針對這個判決,作為專業物流律師,本團隊有以下幾點建議和意見提示各位實務人士:
書面和解協議仍是最主要、最穩妥的達成方式
有些船方或者貨方由于認為書面和解協議形式太繁瑣,或者雙方當事人距離太遠,電郵或傳真的方式多有不便,因此希望通過微信聊天記錄來用作證明和解協議已經達成的方式。但本團隊認為,微信聊天記錄還是存在著不能證明的風險,這是因為在雙方溝通的過程中,可能并不會使用一些確切的詞語,微信聊天也有因手機無法打開等不可預知狀況的問題,它始終不能成為一個最主要、最穩妥的達成方式。
因此,編者建議,如果雙方確定要達成和解協議,就應該盡可能地排除一切困難,互相體諒、各退一步,最終達成雙方當事人都能夠認可及執行的調解方案,并簽訂行文規矩、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調解協議。
微信聊天措辭必須要確切、肯定,并注意存留相應溝通記錄
通過這個案例可知,人民法院并沒有說微信聊天記錄絕對不可以形成和解協議和證明,有時,雙方當事人為了加快締約效率,會使用微信聊天來進行溝通和確認。
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建議還是要通過書寫規范的和解表達方式發給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也應該做出一個明確和具體的答復,這個過程要使用規范的語句和詞語,不能讓法院認為整個微信聊天記錄就是單純的在說話、協商,反復來反復去,沒有任何確定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律師建議
如果糾紛雙方能夠達成一致,就糾紛有一個可行的和解方案,在不能進行書面簽署的情況下,作為專業物流律師,本團隊建議,除了在微信等聊天工具中傳輸和解協議樣稿之外,還應當要求對方加蓋印章后以掃描件的方式回傳,這樣可以證明對方是同意和解協議內容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時進行溝通的聊天工具一定要是企業QQ、郵箱或者對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授權人的微信,只有這樣才能證明是“公司”同意該種和解協議,否則仍有可能被法院否認,不作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證據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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