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無單放貨!出口這些國家千萬小心
2024-04-28 09: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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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
最近有人提到“無單放貨”這個詞。正本BL在手,提單拷貝件也沒法給客戶,只給客戶看了一下提單確認件。結果,貨到港之后,聯系不上客戶,一查詢顯示的是柜子已經被提走了。這里我們就好好講解一下“無單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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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無單放貨”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復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
正常情況下,收貨方需要正本提單或電放或seaway才能提貨,但卻經常發生“正本提單在手,貨居然已被提走”的情況。我們把這樣的情況稱作“無單放貨”。
這種交易方式的正常操作是:客戶先付30%定金,我們做貨,做好貨后安排貨物裝運,然后拿到正本提單。接著把提單復印件給到客戶,等客戶確認提單信息OK,客戶付余款,我們收到錢后寄正本提單給他,或者讓船公司電放,然后再給到客戶電放號,客戶才可提貨。
這是比較常規的“無單放貨”,其實我們還經常會遇到很多非常規“無單放貨”的操作,例如什么單據也不需要,連提單復印件都不需要,就能把貨提走!
發生無單放貨,外貿人是很焦慮的,因為大部分走海運的訂單數額都不小,這種情況下不僅貨物被收貨人提走,而且無法收回貨物的尾款。
南美、西非等地區一些國家的法律允許無單放貨行為。這些國家對進口貨物實施單方面放貨政策,船東對正本提單的操控被取消,由海關來決定是否放貨給提貨人。船公司在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下無權控制貨物,那么貨代和船公司就可以在法律上主張免責,風險就會由出口商(賣家)承擔。
為了避免這種政策性風險,建議您在與允許非正本提單發貨國家的客戶進行貿易往來時,在收到全部貨款之后再發貨,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來規避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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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單放貨的高危國家/地區
無單放貨在我國屬于違法行為已沒有爭議,但是在不少地區,基于其現實考慮,仍被視為合法行為。對于從事船運、外貿行業的人員,了解哪些國家地區允許無單放貨,起作用可以說不言自明。
拉美、西非等很多國家,均存在無單放貨的情況。安哥拉、尼加拉瓜、危地馬拉、洪都拉斯、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多米尼加、委內瑞拉等國,都是可以無單放貨的國家。在這些國家,都是對進口貨物實施單方面放貨政策。船東對正本提單的操控被取消。
另外,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家,對記名提單副本提貨是允許的。慣例是“記名提單”(Straight B/L)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正本提單”而僅憑“到貨通知”(Notice of arrival)上的背書和收貨人的身份證明即可提貨。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沒有能夠及時收回貨款,即使出口企業掌握正本提單在手也是無濟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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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無單放貨?
簽訂CIF或C&M條款
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或C&M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接受指定船公司
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任何未經批準在華經營貨代業務并簽發提單的行為是非法的。
嚴格按程序操作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我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在我國司法審判實踐中,如遭遇無單放貨,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向承運人主張違約或侵權責任,也可以向提貨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或可以要求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承運人與無正本提單提取貨物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論上存在多種法律責任的競合。
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七條至第十條提到的抗辯理由外,承運人應對無單放貨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另依據第六條之規定,損失賠償額按照CIF價(即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運費和保險費)計算。
最后提醒您,無單放貨適用特殊的一年期訴訟時效,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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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無單放貨”怎么辦?
如何應對因記名提單導致的無單放貨
北美一些國家允許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向記名收貨人無單放貨,這種情況也容易導致賣家還沒有收到貨款就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
出口商與這些國家的客戶進行交易時,應當盡量避免采取記名提單,可采取指示提單,在收到貨款后,再將提單背書轉讓給買方。
如何應對因FOB條款導致的無單放貨讓
我國出口貿易中,FOB術語被相關企業廣泛使用,根據目前普遍適用的《202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對FOB規則的定義,買方需負責租船訂艙、購買保險、辦理進口報關清關手續,賣方需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并將貨物交給買方安排的承運人。
FOB條款之所以受出口企業歡迎,一個重要原因是作為賣方義務較少,既不用考慮后續的運輸合同安排,又能將商品以較低價格(無需附加運輸成本)報出從而具有競爭力。但這樣的安排使得出口企業與承運人的聯系度較小,在進口商與承運人串通套取貨物的情況下,進口商甚至會主動要求由其安排運輸合同或者指定某一船公司或貨代公司,進而實施預先謀劃的無單放貨操作。
據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發布的《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中的提醒,外貿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簽訂CIF條款,力拒FOB條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如外商堅持FOB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經外經貿部(現由商務部承擔相關職能)批準在華經營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貨代企業或境外貨代代表處安排運輸,并向外商解釋,任何未經批準在華經營貨代業務并簽發提單的行為是非法的。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為不影響出口,必須嚴格按程序操作,即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計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如接受指定貨代提單,貨物的控制權就始終掌握在境外貨代手中,實際承運人無法控制貨權,只能聽從貨代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貨代與收貨人串通搞無單放貨,就會使出口商的貨、款全落空。
編外語
“無單放貨”并不是完全能確定會損失,有很多客戶是因為資金周轉不靈,跟指定貨代協商了無單放貨,先銷售,再付款。也就是說有些客戶雖然無單放貨了,但依然會打款,只是會晚點。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積極地與客戶保持聯系,同時要追究貨代的責任,不經過出貨方的允許擅自操作無單放貨,造成的損失應找貨代負責。
如果是貨代與國外買家惡意串通或者貨代騙貨,應該走法律程序。
盡快聯系、催促,盡量保留書面的證據。這里的書面證據,也包括相關電子證據,比如對方企業名稱后綴的郵件。與個人的聯系記錄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否屬于電子證據。
同時,盡快聯系律師,發律師函、催收函,并盡快啟動黑名單系統,給對方造成壓力。
盡快開始整理證據,做好訴訟的準備。特別值得注意的,海事訴訟的時效僅有一年(《海商法》第257條),中斷時效也不同于一般時效。切莫被對方或是因為自己由于拖了時間,最后錯過訴訟時效。
需要提醒的是,建議約定爭端解決的方式為仲裁,因為如果涉及外國當事人,中國法院的生效裁決是無法執行的,而仲裁可以執行,這將使得司法救濟變成實質性救濟。中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方。
在拿到生效判決后,就可以委托當地律師或者討債公司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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