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獨家“限量”款》/危險貨物也有“限量款”?
2020-07-03 0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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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獨家
“限量”款
重磅來襲!!!
大家都知道有限量款的包包、衣服、手表
但是大家知道嗎?海事也出限量款啦
快來圍觀!!!
危險貨物“限量款”
我們主打“危險貨物”限量款”。
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學習一下,
海事限量款如何限量。
什么是危險貨物限量款?
危險貨物的“限量款”可不是指限量發售,而是指“有限數量運輸”。“有限數量”顧名思義就是如包件內危險貨物數量較少且包裝足夠結實牢固(即采用限量內包裝),可認為在運輸中發生危險的可能性較低,而且即使發生泄漏等事故造成的影響也可控,風險較小,因此可以適當降低運輸要求。多年以前,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就已經響應日用消費品等行業呼吁,針對數量少危險性低的包裝危險貨物,在《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中制訂了有限數量和例外數量運輸的技術規定,對采用這些特殊包裝形式的危險貨物豁免了包裝、標簽等方面部分技術要求。隨后,以《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為基礎制訂的包裝危險貨物空運、陸運、海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規定文件也逐步引入了上述概念和相關要求。
危險貨物限量款有什么意義呢?
眾所周知,危險貨物具有高度危險性,運輸時規定了嚴格的包裝條件,包裝不標準或運輸超量等問題都具有嚴重的安全隱患,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泄漏,從而引發爆炸。近期,浙江臺州油罐車爆炸,讓大家再次對化學品的危險性有了深刻的感悟,還有天津化工廠爆炸事故等多次慘痛的教訓,告訴我們一定要提高對危險品的認識,一定要嚴格遵守危險貨物限量條款,避免危險事故的發生,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知道危險貨物限量條款有多重要了吧?
千萬不能掉以輕心哦!
自2019年起,湛江港出現了首類采用限量內包裝形式海運的危險貨物。該貨物是一種工程建設用膠粘劑,聯合國編號3259,包裝類II,屬于第8類的腐蝕性貨物。
這不,湛江海事局危防履約研究小組即可開展現場調研,充分了解這種貨物性質和包裝形式。
現在我們就來看看,這種特殊包裝形式的危險貨物豁免的包裝、標簽等方面部分技術要求,以及如何確保運輸安全。
一、限量內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概念
限量內危險貨物運輸的優點:
相比正常包裝的危險貨物,限量內包裝危險貨物的運輸要求明顯得到放寬,海上運輸時受到的限制更少,流轉更快,有利于貿易發展。
放寬限量內危險貨物運輸要求的合理性:
限量內包裝就是在運輸某種危險貨物時,用許多小桶、小瓶替代大包件,然后將這些小包件置于一個結實的外包裝內。而對于易破裂或易被戳穿的內包裝,如用玻璃、瓷器或陶器或某些塑料等制成的內包裝,還要使用合適的襯墊材料緊固于外包裝內,使內裝物的泄漏不會明顯削弱襯墊材料或外包裝的保護性能(《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4.1.1.5條款)。經過多種措施后,貨物的潛在危險性就被有效地降低了。
限量的原則是把大包件分解成小包件,然后將小包件置于外包裝內。雙層包裝保護產品,防范可能的小滲漏。
限量內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要求:
危險貨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污染而需要在運輸過程中加以特別防護的物品。限量內包裝危險貨物只是通過特殊包裝手段降低了運輸風險,本質上還是屬于危險貨物,應該服從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時,還應當符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要求。法律法規主要明確的是行政管理要求,而《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則規范了危險貨物運輸防護的技術措施。限量危險貨物的包裝、標記、標志和單證等要求不同于對“普通”危險貨物的要求,托運人和承運人須了解清楚并認真執行。
二、包裝要求
包裝形式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2.1條款
危險貨物使用限量內包裝形式運輸時須采用組合包裝,即首先要把危險貨物放入內包裝,然后把內包裝再放在合適的外包裝里。如上圖所示,從湛江港出運的這種膠粘劑也是先裝到塑料瓶“內包裝”里,然后廠家再將一定數量的塑料瓶放到紙箱“外包裝”中。
內包裝重量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1.1條款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第7a欄列出了每種物質適用的內包裝限量,該條目數量為“0”時不得通過限量內包裝條件運輸。這種膠粘劑貨物聯合國編號是3259,包裝類II,查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2章危險貨物一覽表第7a欄可知貨物限量內包裝形式裝運時適用的內包裝限量是1千克,由上圖可見符合要求。
包件重量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2節
一般來說單個包件(即外包裝附加內包裝及危險貨物)的總重量不能超過30千克。特殊情況下,如果內包裝采用玻璃瓶、陶瓷、陶器或塑料等易于破碎或穿孔的材料,單個包件的總重量不能超過20千克。如上圖所示,一個裝載了該膠粘劑貨物的紙箱總重量為13.6千克。
三、積載隔離要求
積載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3節
限量內危險貨物統一按照積載類A積載,即可以裝載在運輸船舶的艙面或艙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7.1.3.2條款)。
隔離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4節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7.2至7.7章的隔離要求,包括危險貨物一覽表第16b欄的規定均不適用于限量內包裝危險貨物之間的隔離,或者限量危險貨物和其他“普通”包裝危險貨物之間的隔離。另外,《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4.1條款還提出了不同種類限量內包裝危險貨物裝載在同一個外包裝時的隔離要求。該膠粘劑貨物包裝箱內只有一種貨物,綜上所述,它與其他貨物沒有隔離要求。
四、標記、標牌要求
包件標記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1條款
裝運限量內危險貨物的包件外表面不需要顯示所裝貨物的危險品標志、海洋污染物標志、正確運輸名稱和聯合國編號。但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1條款要求,限量內危險貨物包件的表面須顯示如下限量危險貨物包件標記。
注意
1.顏色:標記的頂部、底部和邊緣線必須為黑色,中間區域最好為白色,如果不是白色的話,須是與包件背景顏色形成鮮明反差的適當顏色。整體標志要讓人感覺清晰且容易識別。
2.尺寸:標記的最小尺寸要求為10厘米*10厘米,四方形黑線的最小寬度為2毫米,注意必須用黑色線,寬度也要嚴格按照此要求。如果由于包件尺寸受限,標記尺寸可減小至5厘米*5厘米,但需確保內容清晰可辨,同時四方形黑線的最小寬度可減小至1毫米。
標志要求
當限量內危險貨物包件置于集合包件內或成組裝載時(即物流業俗稱的“打托”,如上圖所示),可選擇兩種方式顯示限量危險貨物標記:①如果包件上都顯示了限量危險貨物標記,且能代表全部危險貨物的至少一個標記在打托后能被看到的話,就不需要在集合包件或成組件外表面另外顯示限量危險貨物標記;②包件上的限量危險貨物標記都無法看到,則應該在集合包件或成組件表面另外顯示限量危險貨物標記,同時在集合包件表面顯示至少12毫米高的“OVERPACK”字樣。而如果集合包件或成組件中還有非限量包裝的危險貨物,則應該適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5.1.2.1條款中的規定,且只需對非限量包裝危險貨物適用。
常見的標記顯示不規范情況
①顯示了空運的限量危險品標記
正確的標記應該去掉“字母Y”
②在包件外表顯示多余的危險品標記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1條款只要求限量危險貨物包件上顯示限量危險品標記,不需要顯示內裝貨物的危險品標志、正確運輸名稱和聯合國編號。上圖所示包件上粘貼了多余的毒害品標志
③在包件外表顯示聯合國編號,沒有顯示限量危險貨物標記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1條款要求限量危險貨物包件上應顯示限量危險品標志,不需要顯示內裝貨物的危險品標志、正確運輸名稱和聯合國編號
④包件外顯示的限量危險貨物標記過小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1條款限制了標記的最小尺寸為10厘米*10厘米,僅允許在包件尺寸受限情況下標記尺寸可減小至5厘米*5厘米。但是上圖中的包件尺寸未受限制,因此限量危險貨物標記應滿足10厘米*10厘米的最小尺寸要求。
貨物運輸組件的標記和標牌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1.2章的定義,貨物運輸組件指的是公路罐車或貨車、鐵路罐車或貨車、多式聯運貨物集裝箱或可移動罐柜,或多單元氣體容器。
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5.1、3.4.5.5.2條款要求,裝載限量內危險貨物的貨物運輸組件應顯示以下標牌和標記。
再說回膠粘劑貨物,該貨物通過集裝箱運輸,且箱內僅有這一種貨物,因此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5.1條款要求僅顯示限量危險貨物標記即可。限量內危險貨物標記應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5.4條款提出的下列要求:
1.圖案:同上述包件上標志圖案要求。
2.顏色:同上述包件上標志顏色要求。
3.材料:標記的信息至少能在海水中浸泡3個月后仍清晰可辨。
4.尺寸:貨物運輸組件表面的限量內危險貨物標記尺寸為至少25厘米*25厘米。
5.顯示位置:根據《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5.3.1.1.4.1條款要求,集裝箱、半掛車在每側和每端應各顯示一個標記。
6.轄區出現的運輸限量內危險貨物集裝箱標記粘貼不規范情況:
我局近期發現轄區相關企業在使用集裝箱裝運限量內危險貨物時,箱體表面未顯示限量危險貨物標記,卻貼了顯示內裝危險貨物的危險性標牌(上圖黃圈內),違反《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5.5.1條款規定。
六、運輸單證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6.1條款要求,除第5.4章具體規定的有關運輸單證以外,限量內危險貨物運輸單證中須含有“Limited Quantities”或“LTD QTY”字樣與貨物運輸說明。
如果不同限量內包裝的危險貨物滿足《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4.1.2條款要求而裝在同一外包裝里面時,應在運輸單證中注明“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3.4.4.1.2規定運輸”。
七、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特別要求
該膠粘劑貨物是《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未列明的危險貨物,同時按照限量運輸要求進行包裝,因此相對人在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申報時還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限量危險貨物證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5點要求,限量內包裝危險貨物所有人或其代理向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污染危害性貨物適運申報手續時,應充分了解貨物的具體情況、理化特性、相關數據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對相關限量危險貨物的要求,如實填寫《限量危險貨物證明》并提交海事管理機構。
包裝檢驗證明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4.1.2條款明確限量內包裝危險貨物不適用《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6.1.5節的包裝試驗規定,因此不要求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包裝檢驗合格證明。
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6點要求,污染危害性不明貨物的托運人,應當提交符合第三十條規定的污染危害性評估報告。而對于該膠粘劑貨物來說,應該提交有資質檢驗機構出具的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正確運輸名
該貨物聯合國編號為3259,據此查詢《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第3章危險貨物一覽表對應條目第(6)列可知該貨物應遵守特殊規定274(SP274),即“運輸單證和包裝標記的正確運輸名稱須以技術名稱作補充。”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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