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可使用電放提單
2016-08-31 14:06:17
Landbridge平臺
在兩種情況下客戶會要求出口方電放提單:一個是到東南亞的貨物,航期10天左右,貨物已經快要抵港而單據卻因為等提單、做單、審單加上節假日拖延等因素還沒到。另一個是某些港口不接受貨代提單,只接受船東單,因此客戶手持貨代提單,即使是正本卻提不到貨。
第二種情況好處理,客戶說已經拿到正本提單了,那只要查一下銀行,拿到正本的前提應該是已經贖單的,款到帳上那就直接電放吧。如果款沒到帳,而客戶又稱已付了款,又沒法查證,那就不要急著電放提單了,可以要求我們這邊船公司通知那邊代理,可以憑正本提單提貨,怎么解釋是船公司的事,只要客戶拿的是正本提單,即使款還沒帳也不用擔心了,風險已經轉移到了銀行身上。電放單定義其實也沒這么復雜,只是船公司通知代理放貨而已,讓他們改改措辭就行。
第一個情況有些復雜,同樣的如果款到帳或是TT結匯,那直接電放也行。最擔心的是款沒到,單據也沒到,可能有些業務員會出于為客戶考慮,想提供比較好的服務讓客戶滿意也就冒險電放了。但是筆者還是認為風險第一,一般是不會讓船公司開電放單的,特別是東南亞客戶,絕不輕易在款沒到帳的情況下電放。如果是歐洲客戶,而且合作了好幾年,并且不是皮包公司,那可以考慮讓他們發個保函過來,歐洲人重簽名和公司信譽,而且法律嚴,可以給他們電放。不過去歐洲的航線一般船期都在30天左右,不太會出現需要電放的情況,除非單據寄丟了。
因此,是否電放提單的關鍵還是在于風險的大小。 如果已經安全收匯那么給客戶方便直接電放提單是沒有問題的,如果還有貨款未收回,那么就要三思而后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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