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及其特征
2015-02-17 11:37:40
Landbridge平臺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是關于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多邊條約,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由前蘇聯、羅、匈、波等7個東歐國家簽定。中國、朝鮮、蒙古于1953年7月加入該協定。
《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自簽定以后至1971年先后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現行的是1971年4月經鐵路合作組織核準,并從197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協定分8章(總則,運輸契約的締結,運輸契約的履行和變更,鐵路責任,賠償請求,訴訟,賠償請求時效,各鐵路間的清算及一般規定),共40條。主要內容規定了協定適用的范圍,運輸合同的訂立,貨物運送組織、運送條件,運送費用計算核收辦法,鐵路與發、收貨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賠償和訴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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