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委托裝卸管理辦法
2013-07-06 19: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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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委托裝卸工作的管理,提高裝卸效率,質量良好地完成裝卸任務,更好地為鐵路運輸生產經營服務,特制定本辦法。凡鐵路委托裝卸組織與其承辦單位,鐵路各有關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條
在鐵路車站所管轄的鐵路貨場、共用的專用線、鐵路投資(含集資、合資)的貨場內的貨物、行包裝卸(包括裝卸汽車、馬車、船舶和搬運,下同)的組織管理工作必須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負責。鐵路裝卸能力不足時,可委托其他單位承擔裝卸作業(簡稱委托裝卸,下同)。委托裝卸是鐵路裝卸的輔助形式。委托裝卸由亦工亦農委托裝卸、地方專業裝卸搬運(簡稱地方搬運,下同)委托裝卸、其他委托裝卸三部分組成。亦工亦農委托裝卸系指由鎮、鄉、村、隊承辦的裝卸搬運隊伍。地方搬運委托裝卸系指縣以上交通部門直接領導的,其成員必須是有城鎮戶口、且為該企業正式職工的專業裝卸搬運隊伍。其他委托裝卸系指由鐵路集體企業人員組成的裝卸搬運隊伍及鐵路局〔含廣鐵(集團)公司,下同〕裝卸管理部門批準的委托裝卸搬運隊伍。
第三條
委托裝卸隊系指受鐵路裝卸管理部門委托承擔鐵路車站管轄范圍內的裝卸組織。參加委托裝卸隊的人員稱為委托人員。
第四條
車站(車務段)裝卸管理部門組織委托裝卸時須提出計劃,經鐵路局或分局(含總公司,下同)裝卸管理部門審定批準后,由車站(車務段)裝卸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委托裝卸的承辦單位或委托人員個人簽訂合同。合同的具體內容由各鐵路局自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應嚴格履行。凡未簽訂合同的單位和人員,不準在鐵路車站管轄范圍內從事裝卸作業。簽訂合同的所有委托裝卸人員均須持有由鐵路局(分局)裝卸管理部門發給“鐵路委托裝卸證”(格式由各鐵路局制定),經鐵路裝卸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地方搬運委托裝卸和其他委托裝卸不允許招募社會閑散人員及農民在鐵路車站、貨場從事裝卸搬運作業。
第五條
委托裝卸人員的基本條件是:現實表現好,年滿十八至五十周歲,完成規定的義務教育,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裝卸工作。
第六條
加強對委托裝卸的領導。各鐵路局、分局、站段裝卸管理部門須健全機構,實行專業管理,按委托裝卸人數的多少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委托裝卸日常的管理工作。鐵路負責委托裝卸的專管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要掌握委托裝卸動態,總結交流工作,推廣先進經驗,并行使裝卸質量監督檢查職責,經常檢查委托裝卸安全生產設施、技術狀態及作業情況。對違反國家或鐵路安全生產規定的有權批評、教育、制止,及時處理。
第七條
有委托裝卸的車站、貨場,由車站、裝卸管理部門、委托裝卸承辦單位及有關人員組成委托裝卸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下同)實行民主管理。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級有關指示,對委托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做到文明生產。二、指導委托裝卸隊建立必要的管理辦法,檢查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提高勞動生產率,確保生產任務的完成。三、定期組織業務、技術培訓和勞動競賽,決定獎懲事宜,不斷總結經驗。四、審核統籌生產費使用計劃,添置必要的生產工具,改善委托人員的生產、生活條件,關心他們的收益分配(地方專業裝卸搬運隊伍自行負責)。五、建立定期的會議制度,按時向上級裝卸管理部門匯報工作。
第八條
委托裝卸隊應成立隊委會,設隊長、財務等管理人員,根據作業需要劃分裝卸班組,建立各項管理制度,以適應鐵路運輸的發展。
第九條
鐵路裝卸管理部門直接對委托裝卸實行“五統一”管理。一、統一管理: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委托裝卸人員必須服從鐵路裝卸管理部門的調配與指揮,遵守鐵路規章和車站有關規定。二、統一派班: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統一派班。三、統一費率:執行鐵路現行費率,不得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四、統一收費:委托裝卸作業費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按鐵路規定的費率以鐵路專用收據核收。任何委托裝卸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收費或與貨主結算。五、統一清算:鐵路以非現金結算方式向委托裝卸隊或其承辦單位結算。對不服從“五統一”管理的單位和人員,鐵路裝卸管理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按章處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條
鐵路裝卸管理部門從委托裝卸收入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組織服務費,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掌握使用,其具體分級管理辦法由各鐵路局制訂。組織服務費標準為:亦工亦農委托裝卸單位,提取裝卸收入的10%;地方搬運委托裝卸單位,提取裝卸收入的3%;其他委托裝卸單位,提取裝卸收入的5%。組織服務費的使用范圍如下:一、購置改善委托裝卸生產條件、減輕勞動強度、提高生產效率和安全防護的專用工具、設備、器材;二、修建裝卸生產房屋和生活設施;三、表彰先進、勞動競賽等活動的獎勵費用;四、提供與委托裝卸有關的文件、報表、票據和資料等;五、補償鐵路委托裝卸管理人員的開支和辦公費用開支;六、鐵路組織的委托裝卸有關的安全技術教育、會議經費,以及與會人員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按5%標準提取委托裝卸組織服務費的,只負責三至六項工作。鐵路委托裝卸組織服務費不含為委托裝卸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地方搬運委托裝卸和其他委托裝卸單位在組織服務費的使用范圍上要求增加一至二項的服務內容,其委托裝卸組織服務費的提取比例可比照亦工亦農委托裝卸辦理。鐵路委托裝卸組織服務費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設立專門帳戶,統一掌握,專款專用,嚴禁挪作它用,年終節余時轉入下一年度。
第十一條
從委托裝卸收入總額中提取10-15%作為統籌生產費,用于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購置勞動保護用品、小型工具,支付水電燃料費、隊內獎勵、備品添置、脫產管理人員的工資及辦公等方面的費用支出。統籌生產費由委托裝卸隊管理使用。根據具體情況,也可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統籌管理使用。
第十二條
委托裝卸人員在合同期間發生的病、傷、殘、亡所需勞保福利費用,均由承辦單位自行處理。因委托裝卸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為保障鐵路委托裝卸人員發生人身意外傷害后能夠得到妥善處理,委托裝卸人員應按《勞動法》和《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自愿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鐵路裝卸管理部門可接受委托裝卸單位的委托,為委托裝卸人員統一代辦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
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負責裝卸的調度員可根據各站作業情況,調動委托裝卸人員到外站作業。調站人員憑調度命令乘坐旅客列車或貨物列車,要有專人領隊,保證安全。到外站作業所必須的裝卸機具及材料,可憑調度命令在本局管內免費回送。
第十五條
在鐵路車站、貨場內,不允許委托裝卸單位設置固定式、軌行式裝卸機械。委托裝卸單位的移動式裝卸機械進入鐵路車站、貨場內進行裝卸搬運作業,必須經鐵路局(分局)裝卸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委托裝卸人員有與鐵路職工共同承擔“路風建設”和搶險救災等項工作的義務,同時享有文明優質車站(貨場)等競賽獎勵待遇(費用由委托裝卸組織服務費中列支)。如發現偷盜或損害“路風”行為,除承擔經濟責任外立即解除合同。
第十七條
加強委托裝卸的統計工作。各級委托裝卸管理部門要定期匯總資料。各鐵路局每年3月15日前向部運輸局提報上年度的“委托裝卸工作年報”(見附表)。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鐵路委外裝卸管理辦法》(鐵運〔1988〕12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各鐵路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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