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運五定班列運輸管理辦法
2012-01-30 15: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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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適應市場需求,提高鐵路運輸服務質量和市場競爭力,進一步提高運輸效率,改進和規范五定班列運輸管理,保證鐵路貨運五定班列健康有序發展,根據鐵道部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貨運五定班列(以下簡稱班列)是指定點、定線、定時、定價、定車次,按公布開行方案組織開行的貨物列車。
第三條:五定班列分為跨局五定班列和局管內五定班列;班列按是否一站直達,分為快運班列和普通班列,一站整列裝和一站整列卸的班列為快運班列。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鐵道部公布開行方案的跨局貨運五定班列。
第五條:各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應成立班列工作領導小組,指定日常牽頭組織部門,統籌協調做好班列方案制定、貨源和運輸組織、運價管理、裝卸組織等各項工作。
第二章 開行方案
第六條:鐵路局應積極將符合條件的貨源貨流,組織起來開行五定班列,開行五定班列應滿足以下條件:
1.具備穩定、均衡的貨源,特別是高附加值的零散貨源,貨源量要達到至少兩天一列,并具備向每天一列發展的潛力。
2.五定班列發到站具有相對固定的貨物作業線、儲存和作業場地,具備整列或成組作業能力。
3.相關技術站具有集結、解體、取送車等作業能力。
4.鐵路局、裝車站具有班列貨源組織能力和班列運輸組織管理能力。
第七條:班列運輸盡可能組織裝卸車站間直達;需要多站集結時,可采取階梯式或集散式,階梯式由同一徑路上的幾個相鄰裝車站共同組織集結成整列;集散式由發站附近多個裝車站共同組織集結成整列。
第八條:開行跨局五定班列,由始發鐵路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建議方案,報鐵道部運輸局。鐵路專業運輸公司可商鐵路局提出建議方案。
第九條:班列建議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班列始發(技術)站、達到(技術)站,主要裝車站、主要卸車站。
2.班列吸引貨源范圍、主要貨源品類、貨源量及流向,貨源組織方案等。
3.班列裝卸車站作業場地、裝卸車能力等情況。
4.計劃開行周期,建議始發時刻、途中運行時間等。
5.班列的運輸組織方式。
6.班列建議運行經路、編組內容等。
7.其他有關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材料,如包租意向、包租人情況等。
第十條:對鐵路局、專業運輸公司報送的建議方案,由鐵道部運輸局組織相關鐵路局研究,統一確定班列開行方案。
第十一條:班列的裝車站、卸車站不能跨鐵路局。裝車站要集中,盡可能一站裝車,組織快運直達列車。多站集結的,裝車站應是發站的后方站,原則上不超過6個站;卸車站應是到站的前方站,原則上不超過10個站(到站所在樞紐內各站不受限制)。貨物裝、卸車站在方案中明確公布。
第十二條:鐵道部對符合開行條件的建議,組織相關鐵路局鋪畫跨局班列運行線,運行線要全程貫通,盡可能組織直通,途經技術作業站要緊密接續,班列運行速度雙線每天要達到800公里以上,單線要達到500公里以上。發局要在裝車站與始發站、到局要在卸車站與到達站之間組織鋪畫管內運行線,確定掛車方案,使管內運輸與跨局運輸緊密接續。
第十三條:跨局班列由鐵道部統一規定編組內容,明確基本編組、牽引定數、列車換長及沿途技術站作業內容。
第十四條:跨局班列開行方案由鐵道部運輸局公布,班列開行方案包括發到站、裝卸車站、固定車次(五定班列車次統一編號為80001~81998次)、編組內容、運行徑路、開行周期等。
第十五條:班列裝車站要將班列的到達站、開行周期、開車時刻、運行時間等方案內容對外公布,做好宣傳。
第十六條:鐵路局變更、取消班列開行方案,須向鐵道部運輸局說明原因和內容,運輸局研究批準后,方可執行,鐵路局不得自行變更班列方案有關內容或取消方案。
第三章 貨運組織
第十七條:鐵路局要嚴格按鐵道部公布的班列開行方案做好貨運組織工作。
第十八條 :對煙草、棉花、糧食、食用鹽等政令限制物資和國家歸口管理物資,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不明到站的軍運物資、超限和限速運行的貨物,不得納入班列運輸。
第十九條:班列運輸貨物的各種費用,必須執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不得收取或代收任何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班列運輸可收取快運費,當運價下浮時,按鐵道部鐵路貨物運價下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裝車站在班列的貨物運單、貨票和票據封套右上角加蓋“五定班列”紅色戳記(正楷字體,長方形40×20mm)。
第二十二條:裝卸車站對班列應有相對固定的貨物到發線、作業場地和必要的倉儲設施。
第二十三條:班列可采取包租經營方式,包租人資質,包租協議的簽訂,包租班列的考核等事項按鐵道部鐵路貨物班列包租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根據國家法律及鐵路有關規章,鐵路運輸企業要認真檢查和嚴格考核包租人執行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有權要求包租人及時糾正,限期整改,包租人拒絕檢查、監督和整改時,鐵路運輸企業有權對班列停裝、限裝、停運、直至終止協議執行。
第二十五條:包租班列可以進行混裝,不同貨物混裝時,裝載加固方案和運價計算按鐵路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運輸組織
第二十六條:班列在運輸組織上實行“五優先、五不準”。即:優先配車,優先裝車,優先掛運,優先放行,優先卸車。除特殊情況報部批準外,不準停限裝,不準分界口拒接,不準保留,不準途中解體,不準變更到站。
第二十七條:班列發局每月19日之前將次月班列開行列數建議計劃報運輸局,運輸局根據實際情況,每月21日前向鐵路局下達次月跨局五定班列開行列數計劃,并作為考核依據。
第二十八條:鐵路局對次月班列要在月編計劃內留足留夠,在分配限制口和去向別運力時,對班列要給予保證。
第二十九條:裝車站于班列開行前一日,向鐵路局提報請求車計劃(注明班列計劃),鐵路局統籌考慮同一車次班列裝車計劃,統一安排承認車,并納入調度日班計劃,及時調配空車。
第三十條:裝車站根據班列開行方案和開行周期,提前組織好班列貨源。對包租班列,裝車站要加強與包租人聯系溝通,按裝車方案認真落實貨源。
第三十一條:裝車站要組織好人力、設備,安全、優質、高效地進行裝車作業,確保列車準時開行。
第三十二條:班列發站必須嚴格按方案中規定內容進行編組,嚴禁發局及通過局自行改變班列編組內容。
第三十三條:當符合班列發到范圍的車流不足時,發站應積極以到站及其以遠的符合車流徑路的其他車流補軸,通過限制口的必須有足夠的車流。補軸車流不作為班列車流,不適用班列運價政策。除編組內容有規定外,途中不允許甩掛作業。
第三十四條:班列始發后,始發站應及時將班列車次、發車時刻、編組內容等情況報上級調度,并逐級上報。
第三十五條:必須嚴格按方案中規定的經路運行,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六條:各級調度對班列要重點掌握,確保正點運行。遇有晚點時,要做好記錄,積極采取措施恢復正點,并將運行情況報上級調度。
第三十七條:班列在途中因危及行車安全等特殊情況發生甩車時,發生站要立即報告上級調度,并以電報形式通知發到站和裝卸車站,對甩下的車輛,必須盡快處理完畢掛運上線。
第三十八條:班列到站和卸車站要提前做好班列解體、送達和卸車準備,避免積壓,保證貨場暢通。卸車站要加強與收貨人聯系,密切協作,切實抓好班列的卸車工作。
第三十九條:遇有不可抗力造成班列運輸中斷時,裝、卸車站根據調度命令及時通告發、收貨人。
第五章 統計分析與考核
第四十條:班列各裝車站、發站、鐵路局的貨運計劃、貨運工作、及調度等部門要指定專人對班列開行列數和有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四十一條:鐵路局要按車次別對班列建立明細臺賬,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分析,于每月5日前向鐵道部運輸局報送上月情況。對未按計劃開行的班列,應重點分析并注明原因。
第四十二條:對開行兌現率連續6個月未達到80%的班列,在開行方案中予以取消。
第四十三條:班列運輸任務和責任要落實到部門和人員,對因重視不夠、管理不規范、組織不力而造成班列未正常開行、引起包租糾紛或引起社會不良反映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具體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班列開行情況的經濟考核,按鐵道部《運輸生產挖潛提效考核辦法》(鐵勞衛[2005]22號)有關規定執行。經濟考核結果要和班列具體工作部門和人員掛鉤,并向一線人員傾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各鐵路局依據本辦法,結合管內實際情況,制定管理實施細則,并報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鐵路局管內五定班列的開行,比照本辦法辦理,并將管內班列開行方案報部備案。
第四十七條:前發有關五定班列文電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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