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手續
2012-02-02 16:46:13
Landbridge平臺
在我國境內組織的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外經濟貿易商會、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聯誼會、促進會等社會團體,應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同意后,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未經核準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以社會團體的名義開展活動。
1.允許設立的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范圍和種類 ,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是指在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包括國際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對外經濟技術援助以及國際貨運代理等領域內組織的社會團體。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包括以下各類:(1)從事對外經濟貿易、國際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研究的學術性組織;(2)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國內外企業和經營者聯系建立的聯誼性組織;(3)以協調、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經濟貿易發展為宗旨的各類商會、協會組織;(4)具有對外經濟貿易行業或專業特點的其他社會團體組織。
2.成立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原則 ,(1)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宗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法規,必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的自由和權利;(2)成立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必須有利于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有利于促進國內外企業和有關組織的聯系,有利于維護和保障對外經濟貿易的正常秩序;(3)全國性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貿易社會團體,必須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必須反映參加社會團體組織的法人、公民的共同意志;(4)在對外經濟貿易部業務管理的范圍內,不得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會團體。
3.設立對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程序 ,(1)發起成立對外經濟貿易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應在發起成立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在有該社會團體業務范圍內的足夠成員響應后,擬定有關成立文件,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2)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同意后,向發起人簽發同意成立的書面文件。由發起人向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4.申請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查時應提交的材料。(1)發起單位的意見和發起負責人簽署的有關該社會團體籌建情況的報告;(2)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社會團體章程草案;(3)辦理機構地址或聯系地址;(4)發起負責人的姓名、年齡、住址、職業及簡歷;(5)擬參加的成員及其書面簽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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