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應善于使用停止交貨權
2012-02-02 09:28:30
Landbridge平臺
停止交貨權就其性質來說,是法律上賦予賣方的一種緊急措施權力,是使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對貨物行使的一種貨價留置權。筆者認為,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尤其是賣方,正確理解并使用這項權利很有必要.
停止交貨權的行使條件,未收貨款的賣方在行使停止交貨權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賣方已交出了貨物的占有權,但尚未收到貨款.“未收貨款”是指全部貨款尚未得到支付或償還,或者當采用匯票或其它流通票據作有條件的付款,該票據雖已被承兌,但由于遭到拒付或其它原因,使得原來據以承兌的條件不能實現.貨物已經脫離賣方占有是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與留置權的不同之處.
二,賣方必須在買方無清償能力時才能行使停止交貨權,而不能僅因其未付貨款而行使停止交貨權.無清償能力的認定與支付方式無關,買方不能依合同規定的方式支付貨款,賣方不能以此為由行使停止交貨權.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17條規定了“確切證據”標準,要求一方必須舉證證明對方確實不能或不會履約.下列情況可以認為具有確切證據:買方拖欠他人債務,或多次轉移財產逃避債務,或有欺許行為,或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若買方對履行合同提出了充分保證,賣方應當履行合同.一方如沒有確切證據便中止履行合同應當負違反合同的責任.
三,賣方只能在貨物的運輸途中行使停止交貨權.對于“運輸途中”有幾種情況必須加以注意.
1.如果買方或其代理人在貨物到達指定的目的地之前提取了貨物,則“運輸過程”被視為已經終止.但是買方提前取貨應經承運人同意,否則有可能遭到承運人的起訴.交付必須是自愿地轉移占有,買方未經承運人同意提前取貨,侵犯了承運人的權益,運輸過程沒有終止.如果承運人不適當地拒絕交貨則運輸過程終止.
2.在貨物到達指定目的地后,如果承運人,其他受托人或保管人向買方或其代理人承認,他是代表買方或其代理人持有貨物,并將作為買方或其代理人的受托人或保管人而繼續占有該貨,則運輸過程即告終止.承運人經常是收貨的倉庫保管人,特別是貨物到目的地時,買方要求承運人保管貨物聽候指示本身就是承運人成為其代理人的極好證據,運輸過程隨之終止.
3.如果買方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或租船接受裝運的貨物,不論賣方是否知道船舶運輸的目的港,未收貨款的賣方有權行使停止交貨權.承運人僅是買賣方之間的一個中間人,并不必然地作為買方的代理人占有貨物,除非買方租船是過戶租賃,則交貨后賣方停止交貨權喪失.
4.如果買方合法轉移所有權證件或賣方同意買方轉售或處置貨物等都將使賣喪失停止交貨權.可以被視作賣方同意買方轉售或處置貨物的行為有:賣方同意買方用從客戶中收到的貨款支付;賣方聲稱代表第二買方保管貨物;賣方接受買方包含有利于第二買方內容的提單等等.
停止交貨權的行使,為使停止交貨權的提出在法律上生效,必須由尚未收到貨款的賣方或賣方代理人簽發書面通知書.這個通知書發給對貨物具有占有權的船長,或發給其船公司.如果通知后者,必須有一定的充裕時間,以使船公司及時轉告其工作人員或代理人予以執行.賣方向承運人發出停止交貨書面通知后,不能違拗承運人的意愿.而在船舶未抵達目的港的中途即要求收回對貨物的直接占有權,或是要求在運輸中途將貨物交付給賣方,如果賣方不合法行使停止交貨權,應承擔造成的后果.承運人無義務去調查賣方有無停止交貨權,他只要確認是賣方主張就可以停止交貨權,也不必要求賣方出示提單表明提單沒有被賣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如果承運人明知賣方的主張法律依據不足,他也不得停止貨物運輸.美國法對停止交貨權的行使要求較為嚴格:1.賣方僅能就整車整船的大宗貨物運輸行停止交貨權;2.承運人無義務在沒有收回指示提單,或無記名提單,或行使停止交貨權的不是記名提單的發貨人的情況下阻止交付.
賣方權利義務,未收到貨款的賣方并不因僅僅行使了停止交貨權就重新獲得了貨物的所有權,也不意味解除買賣或運輸合同,賣方恢復的占有的權利直到支付貨款.如果是易腐爛貨物,已通知買方并在合理期間內未能支付貨款,則賣方有權進行出售,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雖然僅恢復占有的權利,但這一權利在某些場合下卻表現出一定的優先權利的性質.另外,停止交貨權也不附于抵押權人對貨物享有的抵押權.停止交貨權雖從屬于承運人倉庫保管人或其它對貨物有權收費的人的占有留置權,后者對前者而言具有優先的權利,但它并不依附于承運人享有的對收貨人應付運費或其它費用的一般留置權.但若因停止交貨權的行使使承運人的這一權利喪失,賣方要對由此引起的后果負責.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限于貨物本身而對貨物的保險賠款無請求權.在賣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買方轉售或處置貨物不使賣方喪失停止交貨權,但賣方無權直接從第二買方收取貨款.然而,如果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后仍將貨物另行出售,有關的買方在對抗原來的買方時有優先權.
一般認為賣方行使停止交貨權后將對承運人承擔以下義務:1.要么賣方接受交付要么指示另行交付;2.支付未付運費或賠償相當于運費的損害費用;3.如果行使停止交貨權后沒有進一步指示,賣方要支付由此引起的費用,例如滯期費,靠泊費.
停止交貨權與運輸合同,在某種情況下,在運輸過程中,托運人對運輸合同的內容可以要求作某些變更或修改.但這種變更或修改使承運人遭受損失時,托運人應負賠償之責.即使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賣方或其代理人作為實際交貨人也有權認為他與承運人之間構成了該種“委托”關系,享有對“委托標的某些具有物權性質的權利,并對行使該權利而造成的后果負責”.
原則上買賣合同與運輸合同是各自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運輸合同中的條款并不因賣方或買方行使買賣合同下的權力而改變,一合同中的當事人也不能為另一合同中的當事人設定義務.但是相對性原則不是絕對的,運輸合同的訂立客觀上是為使買賣合同履行,當買賣合同因法定原因中止得以履行時,運輸合同也有可能隨之中止.在貨運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作為一個對貨物負有謹慎保管并正確履行交貨義務的承運人,有義務聽從托運人指示實施該權利,并享有要求托運人對后果負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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