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最高法院信用證重點判例簡評(下)
2012-02-01 1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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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值得注意的其他法律和實務問題
(一)對善意行事的當事人的特別保護評論特別注意到韓國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中對善意和無辜的當事人的保護。特別是對善意行事的銀行的保護。盡管普通法國家的法官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時也常常將善意的因素考慮在內,但是總的來說,韓國法院的對這一因素的強調更加令人印象深刻。最高法院同時也明確表明,法律應該保護信用證這一國際商業和銀行制度,注意保護信用證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二)信用證欺詐的舉證要求低特別注意,韓國法院關于一方當事人舉證證明存在信用證欺詐時的要求和英美法的要求相比要低得多。法院只要求“清楚”的證據即可。這可能導致在韓國,一個信用證的當事人或開證申請人能很容易地獲得法院的命令用來凍結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支付。其結果必然是,韓國信用證的付款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和結果的不可預見性。
(三)銀行可以在合理的理由猜測下認定信用證欺詐而拒絕付款,導致韓國信用證付款具有不確定性的另外一個直接原因是,韓國法院允許銀行可以憑合理的理由猜測存在信用證欺詐時拒絕付款。相反英美法特別是英國法拒絕對不允許開證行或法院在對信用證的欺詐僅僅存在猜測是就拒絕對信用證作出兌付。 更不允許法院在當事人僅僅提交關于信用證欺詐的猜測性證據時就給與禁令。英美法對于這一點的態度是如此明確,以至于我們可以說,在信用證欺詐和凍結問題上,英美法和韓國的判例存在截然相反的立場。
英美法之所以不允許信用證的當事人提交關于信用證欺詐的猜測性證據時就給與禁令,其目的正是為了確保信用證付款的確定性和及時性。因為在他們看來,信用證就象現金。一張匯票有可能是一個參與交易的商家所發,但是信用證是銀行所發的,應該比匯票具有更強的流通性,幾乎和現金是一個等級。
(四)韓國信用證付款存在不確定性
,韓國的評論認為,和普通法國家特別是美國的有關法律規定相比,韓國法院更容易凍結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本案韓國最高法院的判決表明,即使在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僅僅只有合理的理由對欺詐的存在或發生產生懷疑或猜測時,法院也會凍結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普通法下的開證銀行,在開證申請人或申請凍結信用證的人僅僅只有關于欺詐的猜測的情形下,一般不會拒付信用證,除非申請獲得了法院的禁令。例如1995年修改后的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5編有關條文明確表明,開證申請人或其他試圖凍結信用證付款的人的最好辦法是去向法院申請一項禁令,才能凍結信用證的付款,否則銀行將憑善意付款,并且銀行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即使存在關于欺詐的指控。
(五)為韓國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作議付獲得償還的不確定性最需要考慮的因素是,韓國法院甚至是最高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案件時,會時時受到民法基本原則和其他具體條文規定的嚴重影響,更不用說韓國其他低級法院了。一般而言,英美法的法院雖然也受本國法特別時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的影響,但是,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時,他們更多考慮的是跟單信用證國際慣例這一實務標準,并以此作為作出判決的基本依據。本案說明為韓國銀行作議付的銀行,在向韓國開證行要求償還議付款時具有一定不穩定的因素。因此中國的銀行和韓國的銀行建立合作關系時,必須按照國際商會525號出版物《關于銀行間的償付約定》,明確兩個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尤其對于指定議付的合作行而言,更是如此。就這一點來說,和韓國銀行具有合作關系的信用證項下的其他中間行也應該慎重考慮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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